智慧財產權月刊 234 期

124 107.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4 智慧財產權園地 本園地旨在澄清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及答詢,歡迎讀者來函或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 詢問。 著作權 問:擷取新聞影片中自己受訪片段放到網路上,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答:剪輯新聞影片中的片段放到網路上之行為,可能涉及「公開傳輸」、「重製」 等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所規定合理使用情形外 ( 例如: 個人非營利在合理範圍內可以重製 ) ,均需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否則可能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由於該影片的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是節目製作人或是電視台,而非受訪的來 賓,故如欲利用影片片段時,仍應取得影片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例 如在影片留言處詢問電視台能否利用),但如果只是單純將報導影片網址之 連結放在網路上,讓大家自行點閱的話,則不涉及著作利用的問題喔!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