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會針對全球50大經濟體評比國際智慧財產權指數(IlP)「我國蟬聯第20名」


美國商會(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為非營利性的國際性商業組織,也是全球最大的商業聯盟,該商會之主要成員除300多萬家不同規模、地域及行業之企業外,也網羅了學術、各專業領域之專家,加入成為該商會的志工。美國商會中成立各式委員會及附屬機構,進行各種專業議題之研議及各項倡議之推動,因此該商會在美國制訂相關商業政策時,成為政策協商的重要民間團體;此外,為促進美國與各國之經濟交流,該商會於各國均設有分處(例如在我國境內有臺北及高雄兩處分處),以協助解決美商在臺投資與營運所遭遇的問題,此外美國商會也會就各國經濟發展現況,發佈各項建言或白皮書,敦促各國改善投資環境,顯見該商會對全球商業政策發展之影響力不容小覷。

創新是驅動全球經濟蓬勃發展之動力,進入21世紀短短10餘年間,全球數十億人口的生活形態,經由創新、創造力帶來許多美好的改變,最明顯的例子便是「智慧型手機」的問世,它大幅翻轉了人類溝通的模式,讓人們可輕易透過手機之通訊軟體,無時差、無地域別的傳輸與溝通訊息,而「智慧財產權」是這股創新力的最佳保護傘,也是知識經濟時代中,建構全球競爭力的不二法門。

為了讓創新與智慧財產權可以持續驅動經濟發展,各國政府近年來致力推動各項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法令與政策,希冀保護智慧結晶,帶動投資環境之改善,讓全球投資者更願意加入創新及智慧財產保護行列。在此前提下,在全球商業圈之代表性組織—美國商會每年均會發布國際智慧財產權指數(International IP Index,以下簡稱IIP指數),評比各國智慧財產權環境的變化,並針對各國發展現況給予評分與建言,作為全球商業投資者認識各國智慧財產權環境的重要指標。

我國已連續2年蟬聯IIP指數第20名,今年度在「專利,相關權利和限制」、「智慧財產權商品化」、「效率」三大領域獲得高分,顯示我國在推動專利及商品化之成果上,獲得國際肯定。為進一步瞭解IIP指數,以下將就IIP指數進行介紹,並就我國重要之貿易往來或競爭國家(包括:美國、日本、南韓、新加坡及中國大陸)進行評估結果之概略報導,以瞭解各國在智慧財產權環境上之發展現況與優劣:

一、IIP指數介紹

為促進全球技術擴散與移轉,帶動各國政府加速發展更優質的智慧財產權環境,美國商會「全球創新政策中心」自2012年起每年均發布IIP指數報告,透過各年度對全球各重要國家的智慧財產權基礎環境評估,使各國政府與全球投資者瞭解,該國目前在智慧財產權的發展現況,並作為改善智慧財產權措施之參考依據。

2019年IIP指數評比的對象包含50個國家,而這些國家之生產總值佔全球生產總值的90%以上,表示這些國家正是全球經濟發展的要角;在評估指數部分,目前已增修至第七版(囊括:八大領域、45項評估指標),使報告閱讀者可以全面性地瞭解各國的智財實力、執行力與資本化能力,作為商業決策的參考。而第七版的IIP指數中,較以往更為重視「智慧財產權商品化」,以使深藏在政府機構、公民營企業中的商品與關鍵技術,能透過技術授權、移轉強化產業應用,形成新的商品與服務,讓無形的智慧財產可以轉化為有形的經濟收益。

以下我們來一一介紹IIP指數的八大領域、45項評估指標:

    1. 1.專利及其相關權利、限制

            此領域主要在衡量該國家在專利方面之法規、政策施行及限制情形,以確認投資該國之專利權人可獲得較佳的保障,且在實施專利時,可以擁有健全的發展環境。

            在此項目中,評估指標包含有「專利保護期限」、「專利性要求 (註1)」、「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可專利性」、「藥品相關專利施行細則」、「專利產品或技術強制授權之立法準則訂定與施行」、「藥品專利期間延長制度」、「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的成員資格」、「專利異議」8項。以上各項評估指標,每項最高可等1分,故滿分為8分,得分高者表示在該項目上落實程度愈高。

            在2019年IIP指數評比結果中,以新加坡的7.75分領先各國;其次美國、英國、荷蘭、瑞士、瑞典、西班牙、南韓、日本、愛爾蘭、德國、法國均為7.5分,共同並列第二;我國則以7分位列第四高分。


      圖 1、2019年IIP評比結果-「專利及其相關權利、限制」領域各國表現

    1. 2.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限制

            此領域主要在衡量該國家在著作權方面之相關的法規、權利及環境限制,以確認著作所有權人在著作權實施上,可以破除阻礙,將障礙降至最低。在此領域中,IIP指數特別著重侵權之防制與救濟,力圖藉由政府強而有力的手段,遏阻不法之侵權行為持續對權利所有人造成侵害,因此在第七版新增了「封鎖侵權網站及救濟措施」項目,希望藉由政府法令之介入,當網站內容發生著作侵權時,即可直接禁止民眾訪問該網站。

            在此項目中,評估指標包含有「著作權(和相關權利)保護期限」、「提供智權法律措施,以防止侵犯著作權和相關權利(包括網站託管、串流和鏈結服務)」、「封鎖侵權網站及救濟措施」、「反網路盜版合作方案架構促成能力」、「著作權和相關權利的限制和例外範圍」、「數位著作權管理立法」、「明確的執行政策和規範方針要求政府單位使用的相關ICT資訊系統皆為已授權軟體」7項;本領域之最高得分為7分。

            在2019年IIP指數評比結果中,美國以6.75分領先各國;另,英國、新加坡、德國、瑞典之得分都在6分以上,我國得分為2.53分,得分比例偏低,是IIP指數八大評估領域中表現最薄弱者,顯示我國在著作權之保護上仍有大幅進步的空間。


      圖 2、2019年IIP評比結果-「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限制」領域各國表現

    1. 3.商標/工業設計及其相關權利、限制

            此領域主要在衡量該國家商標方面之相關法規、權利及環境限制,以確認該國商標權人可以順利實施並主張商標權。在此領域下,往年僅針對商標進行衡量,在第六版中首度增加「工業設計專利」之保護與權利主張;此外,第六版同時也新增了「禁止在網路上銷售仿冒品之推廣實施方案」項目。

            在此項目中,評估指標包含有「商標保護期限(延展期)」、「商標權人維護其商標權的強度:維權要件」、「可向未經授權使用商標者,主張商標權的法律措施」、「禁止在網路上銷售仿冒品之推廣實施方案」、「工業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針對非法使用工業設計專利權,有相應的法規可主張權利」6項;本領域之最高得分為6分。

            在2019年IIP指數評比結果中,以英國獲得最高分6分,顯示該國在商標及工業設計保護上備受肯定,堪為各國之表率;其次美國、南韓、荷蘭、瑞士、瑞典、愛爾蘭、德國、法國得分均在5.5分以上,表現斐然;我國得分為3.73分。


      圖 3、2019年IIP評比結果-「商標/工業設計及其相關權利、限制」領域各國表現

    1. 4.營業秘密及其相關權利、限制

            此領域主要在衡量該國家之經濟環境在營業秘密與信息上保護之程度;鑑於全球商業秘密竊取事件頻繁,在第七版的IIP指數中,特別新增了「保護營業秘密-刑事制裁」的項目,一來可嚇阻營業秘密竊取案件之發生,二來也是提升對營業秘密擁有者之權利保障。

            在此項目中,評估指標包含有「營業秘密保護,民事救濟」、「營業秘密保護,刑事標準」、「資料保護規則(Regulatory data protection ,RDP)期限」3項;本領域之最高得分為3分。

            在2019年IIP指數評比結果中,以美國、瑞士、瑞典籍德國分別3分名列各國之冠;我國之得分為1.75分,是八大評估領域中表現相對薄弱者,顯示我國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機制,仍待持續強化,以保障各項創新成果不受侵害。


      圖 4、2019年IIP評比結果-「商業秘密及其相關權利、限制」領域各國表現

    1. 5.智慧財產權商品化

            此領域主要在評估該經濟體是否具備完善的智慧財產權商品化發展環境。對於智慧財產權的商品化應用備受全球重視,因此在第七版中,進行大幅的指標增定,本次共新增了「市場進入障礙」、「交易授權登記與揭露要求」、「政府直接干預制定授權條款」,及「智慧財產創建智慧財產之稅務抵減獎勵」等4個評估指標,讓民眾可以更細部的檢視該國對在技術商品化上的發展現況。

            在此項目中,評估指標包含有「市場進入障礙」、「具清晰的技術移轉架構和明確的智慧財產權條款」、「交易授權登記與揭露要求」、「政府直接干預制定授權條款」、「視智慧財產權為經濟資產」、「創建智慧財產之稅務抵減獎勵」6項;本領域之最高得分為6分。

            在2019年IIP指數評比結果中,以色列、澳大利亞均拿下5.75分;美國、英國分別以5.66分、5.5分緊追在後,得分達5分以上者共計12個國家,顯示各國在智慧財產權商品化上均卯足全力,釋出各項配合機制,讓無形的技術力,可商轉應用。我國在此領域之表現也有不錯之表現,得分為4.75分。


      圖 5、2019年IIP評比結果-「智慧財產權商品化」領域各國表現

    1. 6.執法

            此領域主要在衡量該國發生智慧財產權侵權事件時之處理機制,包括:是否可以透過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維權,以及海關單位在邊境進行查緝之落實程度,例如:是否主動查緝各項貨物,或接到侵權通知時,方進行查緝等。

            在此項目中,評估指標包含有「仿冒品查緝率」、「盜版軟體查緝率」、「民事訴訟救濟措施」、「建立損害賠償和/或確定侵權損害賠償金額的機制」、「刑事基準,包括最低自由刑和最低罰金」、「落實邊境措施」、「海關當局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貿易提供透明和公開的報告」7項;本領域之最高得分為7分。

            在2019年IIP指數評比結果中,以美國得分為6.65分,英國得分為6.59分與美國不分軒輊,另法國、瑞典、德國、愛爾蘭、日本之得分都在6分以上,顯示各國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均祭出強力手段,以保障技術與商品不受侵權之危害;我國在此領域之得分為3.29分,仍有相當之進步空間。


      圖 6、2019年IIP評比結果-「執法」領域各國表現

    1. 7.效率

            此領域主要在衡量該國家對智慧財產權採取的推廣或激勵措施,或是智慧財產權在立法、執行過程中協商各方利益的手段。在第七版中,增訂有「針對中小企業在智慧財產創造與使用提供相應獎勵措施」項目,主要在評估政府對於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之輔導措施,例如:快速審查、減少申請費用、提供輔導援助等。

            在此項目中,評估指標包含有「協調智慧財產權執法工作」、「智慧財產權政策形成過程中與關係人進行協商」、「智財推廣與認知」、「針對中小企業在智慧財產創造與使用提供相應獎勵措施」4項;本領域之最高得分為4分。

            在2019年IIP指數評比結果中,以日本以滿分4分領先各國,其餘包括美國、英國、瑞典、南韓等12個國家之得分均在3.5分以上;我國在此領域之得分為3.25分。


      圖 7、2019年IIP評比結果-「效率」領域各國表現

    1. 8. 參與或成為國際協議成員

            此領域主要在衡量該國家是否加入智慧財產權或貿易之相關國際聯盟,以使該國在貿易與智慧財產權實施上,可與國際接軌。

            在此項目中,評估指標包含有「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新加坡商標法條約」、「專利法條約」、「至少具一筆真實買賣合約及實質性和/或具體的智慧財產權條款,如智慧財產權章節和智慧財產權的單獨條款,條件是在WTO / TRIPS成員資格後簽署」4項;本領域之最高得分為4分。

            在2019年IIP指數評比結果中,多數國家都有不錯之得分,我國受限國際定位問題,此項得分在平均值之下。


      圖 8、2019年IIP評比結果-「參與或成為國際協議的成員」領域各國表現

就上述八大領域之評分結果總結後,從圖 9中可知「美國」、「英國」分別為第一、第二名,其得分各為42.66分及42.22分;「瑞典」與「法國」分別第三、第四名,得分分別為41.03分及41.00分,上述四國得分均相當接近,顯示各國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相關法令、執法及宣導推廣上相較他國更為完善。

在亞洲地區中,我國以28.05分在亞洲地區各國間位列第四名,僅次於「日本」、「新加坡」、「南韓」的39.48分、37.12分、36.06分;至於亞洲其他國家,包括:馬來西亞、中國大陸、汶萊、印度、菲律賓、泰國、越南也都榜上有名,各國之得分分別為22.37分、21.45分、17.31分、16.22分、16.20分、14.50分、13.81分。


圖 9、2019年IIP總體排名

二、重要競爭國家評估結果介紹

為進一步觀察與我國有貿易往來或商業競爭國家之IIP指標評比結果,以下將就我國、美國、日本、新加坡、南韓及中國大陸進行IIP指標之得分結果分析

    1. 1.專利及其相關權利、限制

            在此領域中,各分析國家於「1.專利保護期限」、「3.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可專利性」、「5.專利產品或技術強制授權之立法準則訂定與施行」上的表現都獲得滿分,顯示各國在專利保護之法令與強制授權上都有明確的規範,可明確保障技術產出的權利,或國家重大緊急狀況時,可用強制授權將專利用於緊急狀況之例外規定。

            在「2.專利性要求」上,美國及中國大陸得分為0.75分,其中美國係因USPTO在2018年著手進行審查程序及訴訟程序標準的變革,導致穩定度不足,因此只得分0.75分,中國大陸則是因相關法令之完備性與國際上仍存在落差,因此也僅獲得0.75分。

            在「4.藥品相關專利施行細則」方面,除美國與新加坡外為1分、我國因頒布「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獲得0.75分外,其餘國家仍有相當的改善空間;另,「6.藥品專利期間延長制度」方面,主要在保護藥物研發到上市期程冗長、耗費專利權利的問題,故給予5年的專利權延長期,此項目除中國大陸外,其餘各國均獲得1分,顯示中國大陸在此方面尚無明確之立法。

            在「7.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的成員資格」上,我國因外交限制使PPH發展受到局部影響,故僅得到0.5分。此外,各國在「8.專利異議」主要在考量各國異議制度健全性與異議訴訟是否可以快速針對爭議做出判決,在此項目上僅有日本、南韓獲得1分,其餘國家多為0.75分,中國大陸得分最低僅有0.25分。


      圖 10、重要國家在「專利及其相關權利、限制」領域之表現

    1. 2.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限制

            在著作權議題上,僅有美國與新加坡在各指標上得分較高外,其餘亞洲國家得分將相對低,其中又以我國與中國大陸最低,分別各獲得2.53分。

            在此領域中,強調政府立法與對於盜版侵權之處理機制,我國在「10.提供智權法律措施,以防止侵犯著作權和相關權利(包括網站託管、串流和鏈結服務)」、「11.封鎖侵權網站及救濟措施」、「12.反網路盜版合作方案架構促成能力」、「15.明確的執行政策和規範方針要求政府單位使用的相關ICT資訊系統皆為已授權軟體」均只有獲得0.25分,表示現行我國在防制著作權侵權的立法上與查緝行動均有大幅的成長空間。


      圖 11、重要國家在「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限制」領域之表現

    1. 3.商標/工業設計及其相關權利、限制

            在此領域中,主要聚焦於商標及工業設計專利之保護。在「16.商標保護期限(延展期)」上各國之商標法規健全,故得分均為1分;「17.商標權人維護其商標權的強度:維權要件」部分,在IIP的評估中主要考量著名商標之保護為主,我國與中國大陸在此項之得分均為0.5分,其餘國家均拿下1分。

            「18.可向未經授權使用商標者,主張商標權的法律措施」主要在透過法律進行商標權之捍衛,我在此項目得分為0.75分;另一方面,但隨著網路購物與拍賣盛行,各國在此部分的商標保護作法仍嫌不足,以致網路商家經常盜用他人商標、行假冒商品之銷售,故在「19.禁止在網路上銷售仿冒品之推廣實施方案」項目上,除美國與南韓得分為1分外,我國與日本均得0.5分,新加坡在此項目僅下0.25分。

            在「20.工業設計專利權保護期」上,鑑於歐盟提針對工業設計提供25年的保護期,IIP指標以此作為衡量基準,以使工業設計可以獲得長期的保障;但目前各國家在設計外觀專利之保護上,大多僅有10餘年,故各國在「20.工業設計專利權保護期」各國的得分均不高。

            在「21.針對非法使用工業設計專利權,有相應的法規可主張權利」項目,各國對於工業設計專利權之相關法令嚴苛程度也不如發明專利,因此除美國、日本獲得1分外,其餘國家多僅獲得0.75分;而中國大陸在此項目更只獲得0.5分。


      圖 12、重要國家在「商標/工業設計及其相關權利、限制」領域之表現

    1. 4.商業秘密及其相關權利、限制

            在營業秘密部分,主要以民事、刑事之救濟措施為評估項目,在「22.營業秘密保護,民事救濟」、「23.營業秘密保護,刑事標準」項目中,美國與日本表現較為傑出,我國因違反營業秘密之不起訴處分仍有64.5%,故在民事救濟、刑事救濟上分別只拿下0.5分及0.75分。

            「24.資料保護規則(RDP)期限」則是各國藥事法規中,為保護生醫製藥產業之研發、臨床試驗之資料商業機密性,並保障藥品未來市場之技術排他性,而設立負責各項資料保護的監管機構,該機構之存在主要在確保監管期間內各項研究資料不被他人盜用。在此項目中連同全球重要之製藥大國—美國、日本,也只獲得0.75分及0.8分,南韓、中國大陸分別獲得0.6分,我國與新加坡則只獲得0.5分。


      圖 13、重要國家在「商業秘密及其相關權利、限制」領域之表現

    1. 5.智慧財產權商品化

            在智慧財產權商品化領域,我國在「25.市場進入障礙」及「30.智慧財產創建智慧財產之稅務抵減獎勵」兩大領域得分為1分,顯示我國在利用智慧財產權提高技術市場進入障礙上,及提供智慧財產權激勵企業投入研發上都有不錯的表現。

            在「26.具清晰的技術移轉架構和明確的智慧財產權條款」項目,美國、日本、新加坡對於官學研機構之專利釋出民間利用,均設立有相關之輔導機制,讓創新研發加速商品化,因此在此項目上,均獲得1分;我國在此項目,政府在2017年已積極修訂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相關法案,企圖從人才、技術、資金及土地四大層面鬆綁相關法令,使前瞻研究可以加速與產業鏈結,帶動產業技術升級,故在此項目上獲得0.75分;至於在「27.交易授權登記與揭露要求」上,各國均制訂相關法規,唯技術移轉時,所有權人往往未向專責機構提出登記,因此在這個項目上,除美國得到1分外,我國、日本、新加坡則獲得0.75分,南韓為0.5分。

            在「28.政府直接干預制定授權條款」方面,美國、日本、新加坡均獲得1分,我國與南韓獲得0.75分。在「29.視智慧財產權為經濟資產」方面,除美國因無形資產評價發展較為蓬勃,因此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較有機會被企業視為經濟資產,故在此項目上獲得1分,其餘國家均獲得0.75分。

            在這個領域中,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大陸在「25.市場進入障礙」、「27.交易授權登記與揭露要求」、「28.政府直接干預制定授權條款」三個項目得分均為0分,顯示該國在此領域之發展未有成果。


      圖 14、重要國家在「智慧財產權商品化」領域之表現

    1. 6.執法

            在此領域中,表現最佳的美國,該國在「33.民事訴訟救濟措施」、「34.建立損害賠償和/或確定侵權損害賠償金額的機制」、「35.刑事基準,包括最低自由刑和最低罰金」、「36.落實邊境措施」、「37.海關當局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貿易提供透明和公開的報告」上都獲得1分。

            若就「31.仿冒品查緝率」進行觀察,執行力最好的是日本,我國在此項之得分為0.38分;在「32.盗版軟體查緝率」方面美國與日本均獲得0.8分以上,我國得分為0.66分,顯示多年來查緝已有初步成果,但與國際水準尚有落差。

            其餘各項司法相關之執行作為,各國表現各有強弱之處,就我國之現況進行觀察,「37.海關當局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貿易提供透明和公開的報告」得分為0.75分,顯示海關查緝成果已受到國際之肯定。另在「33.民事訴訟救濟措施」與「36.落實邊境措施」得分分別為0.5分,「34.建立損害賠償和/或確定侵權損害賠償金額的機制」、「35.刑事基準,包括最低自由刑和最低罰金」兩項則只有0.25分,表示未來我國在上述4個項目,仍待加強,以透過法律之約束,強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圖 15、重要國家在「執法」領域之表現

    1. 7.效率

            在此領域中,除中國大陸外,其餘各國均有積極的作為提升智慧財產權的認知與保護。我國在此領域中,「39.智慧財產權政策形成過程中與關係人進行協商」、「40.智財推廣與認知」兩項目獲得1分,顯示我國制訂智財措施與相關法令時,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均與各界進行充分溝通,同時也辦理各種研習或推廣活動,提升民眾之智慧財產權觀念與知識。

            另,我國在「38.協調智慧財產權執法工作」、「41.針對中小企業在智慧財產創造與使用提供相應獎勵措施」上,得分分別為0.75分及0.5分,未來若要更好的進展,則需集結政府各部會之力量,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營造有利民間發展智慧財產權之環境與誘因。


      圖 16、重要國家在「效率」領域之表現

    1. 8.參與或成為國際協議成員

            在此領域中,受限於我國外交處境,在參與智慧財產權國際組織或協議上可能遭遇相當限制,故我國在此項目之得分相對低弱;未來若我國國際定位清晰,此限制狀況將獲得大幅改善。在此項目中,我國得分雖不高,但在IIP報告中則指出,我國儘管因政治因素,無法成為國際相關組織之締約國,但我國仍積極實施若干符合國際智慧財產權協議之規定,顯示IIP評比報告相當肯定我國在此方面之努力。


      圖 17、重要國家在「參與或成為國際協議成員」領域之表現

三、結論

在美國商會每年發佈的IIP指數評比結果中,我國近三年來得分穩定成長,從2017年得分率49%(14.79分/總分30分)、2018年59% (20.59分/總分35分)到2019年62% (28.05分/總分45分),顯示我國在積極營造健全的智慧財產權發展之經濟環境,扶植創新技術之茁壯成長。

過去三年中,從IIP指標的改版,可發現美國商會對於營造有利生技醫藥發展環境、工業設計專利保護、智慧財產權商品化、智慧財產權觀念推廣上等層面投注高度關注,而我國在此等面向之發展恰恰迎合國際趨勢,顯示我國在智慧財產權之政策面上契合國際發展趨勢。以生技醫藥領域之發展為例,我國在2018年頒布「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草案,讓取得專利的藥廠,自行選擇是否將專利登錄在「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中,讓藥物相關之專利可對外公開,此舉一來可透過法律保障學名藥廠不會在短期間內侵害上市藥品相關之專利技術,二來也可讓學名藥廠將登載之專利作為研發新藥的參考,活絡生技醫藥產業之技術發展。

另,在法規面,設計專利法定年限由12年延長至15年、放寬新穎性優惠期限等作法,均讓IIP指標得分增色不少;在智慧財產權意識提升方面,智慧財產局近年積極走入產業、校園及專利商標事務所等單位辦理各式推廣活動、實務輔導,亦受到IIP指標之肯定;在提供中小企業激勵措施方面,給予中小企業專利申請、維護年費之減免,又或針對綠色能源相關發明提供專利加速審查機制等種種措施,均實實在在地提高民間對智慧財產權之意識與應用能量,使我國在智慧財產權推廣上獲得IIP指數之認同。

在2017~2019年的IIP指數報告中,認為我國多年持續存在「數位著作權規範未完備」、「網路盗版品和實體仿冒品比例仍高」、「技術授權環境存在不確定性」等問題,故此等建議項目可作為我國改善智慧財產權法規與施政策略之重要參考,展現我國建構優質智慧財產權環境之魄力,並與全球一同透過創新,驅動知識經濟之蓬勃發展。


註1:即專利需符合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

參考來源:

  1. https://www.theglobalipcent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