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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生技產業與專利制度之概況分析

   生物科技到底是什麼樣的產業?是否可能步上網路泡沫化的後塵?如此讓社會大眾、政府機關、學術單位、乃至於企業財團都躍躍欲試的新興產業究竟能帶給我們什麼樣的前景?報章媒體上充斥著各種所謂的生物技術產品及相關公司的報導,不論是中草藥、健康食品、臍帶血、胚胎幹細胞、生機食品、製藥、醫療、生物晶片、生技化妝品……等等。除了誇張的廣告內容、專業的生技術語,以及明星產業的投資吹捧,在政府大力提倡生技產業之際,民眾乃至於企業是否真正地了解到什麼是生物技術(Biotechnology),什麼是生物技術產業(Biotech Industry)?

  回顧過去人類文明的歷史發展,從勞力密集、資本密集、技術密集到現在口號喊的漫天作響的知識經濟,而生物科技正是標準的知識經濟產業,以美國為例,目前主流當紅的知識經濟產業是生命科學和IT產業 ,美國目前有兩千多家生物科技公司,在那斯達克上市的公司有四百多家,由此數字來看,生物科技在美國已經算是一種產業,遊戲規則清楚、資訊透明,居全球生物科技龍頭地位,反觀台灣,生技公司不確定性高,也沒有任何基金投入國內生技公司,不可諱言,台灣實際上尚未形成生技產業聚落,還是跟著美國的腳步走。

  然而,生技產業被視為明日之星,國內的傳統產業還是希望透過跨足生技產業以突破本業成長不易的經營困境。因此,部分宣稱自己握有高科技專利技術的公司便遍尋急欲轉型的傳統產業合作,藉機收取高額的技術移轉費,並不當調度合股公司的資金,以各種名目榨乾該傳統產業;諸多傳統產業跨足高科技產業真是蓽路藍縷,失敗受騙者更不在少數,如食品業的津津被騙了上千萬元,卻仍在科技門外徘徊,紡織業界的百成行及赤崁科技更是繳了上億元的學費,才逐漸跨入科技產業的門檻。準此,在一片「生技熱」之中,台灣產業必須對生技的研發、人力等核心問題有所了解,方能制定因應策略,尋求政府政策的協助;並進而掌握生技專利的特質、制度現況,專利自可順利商品化、獲取市場利潤。

一、生物科技的核心-人力資源

 其實企業體間競爭的本質並不在於那些看得見摸得著的最終產品,真正的核心在於那些表面上看不見摸不著、實際上卻是創造新產品、新技術、或進行知識創新所必需的該企業特有的資源及能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力資源 。準此,企業間各種的競爭型態,本質上就是應用該企業特有的核心能力,盡力去爭取巿場的主導權,因而企業所訂定的目標應該長遠,應以發現、培育、保持並發展其核心能力作為目標,更重要的是在自己的產品和服務中找到靈活發揮這種能力的有效方法。

(一)世界各國普遍人才短缺

   基本上,人才是發展生物科技的根本要素。生技人才不足是各國都面臨的共通問題,台灣的生物科技要在國際的舞台上佔得一席之地,就必須仰賴高素質的人才。誠然,尖端科技人才缺乏是全世界各國普遍的現象,研究人才在世界各國都是欠缺的,美國也不例外。但是美國因為環境條件優越,得以吸引全世界人才,台灣卻沒有如此的吸引力,仍是必須靠歸國學人或是自己培養的知識工作者來支撐產業發展。現今由於大環境的不景氣,出國留學者逐漸減少,學術機構本身若是缺乏動機從事研究,滿足國內產業再升級的強烈需求,人才缺乏的問題將愈形嚴重,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誘因體系,產業升級才會有希望。建立一個足以吸引國外有生技產業與管理經驗的華人回國服務的機制,是當務之急;而為了讓生技產業能在台灣生根,政府在租稅的減免外,有必要推動成立存續期間在十至十五年的種子基金,來培植新創的生技公司。

(二)多元化人才的養成

   此外,生物科技的發展,已經是項跨領域的學門,在傳統的生技醫藥觀念外,與資訊電子、通訊或光學進行跨領域的結合,將是未來的趨勢。因此,多元化人才的培養是大勢所趨,這可以透過雙主修課程、通識教育,擴展年輕學子的學習領域,也是長期培養生技人才的基礎方式。

  雖然目前台灣每年自醫學院畢業的碩士班人數約一千多人,但生技公司還是普遍反應人才的短缺,可見得國內在培養人才與企業界的需求上仍然存在著不小的差距。尤其嚴重的是缺乏資深的研發人才與企業的CEO。此外,由於生物科技是跨領域的學門,除了生技之外,法律、投資等領域的人才培養,也需要重視。總之,人才的培養要有好的環境,只有好的環境,才能吸引好的人才,所謂吸引人才的環境,絕對不是只有研究風氣,包括政府的經費預算制度,小孩的就學與居住的環境等,都相當重要。

  從生物科技的人才來看,台灣現在最缺乏的是有能力將基礎科學,移轉成產業技術與開發產品的專業人才、以及擁有寬闊視野,具有創新能力與創業興趣的科學家,這樣的人,台灣十分缺乏。關於這個問題,可以考慮採取美國的老大哥「Big Brother 」制度,也就是從國內、外尋找一些可以擔當諮詢工作的顧問,透過這些顧問科學家創辦人的交流溝通,為台灣的生技產業發展方向,提供適時的建議。另外,專業的創業投資者,也是重要的人才。從台灣發展半導體產業的經驗,可以體認足夠的財力支持,是高科技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生技產業的發展,是要到一些專業的創業投資專家,透過這些專家,可以讓企業財團瞭解生技產業,進而提供穩定的財務支持。

  總之,再先進、再昂貴的硬體對生物科技而言,其重要性仍然比不上「人」。至於要如何吸引好的人才,最重要的是整個生技發展的大環境,也就是包括法規與產業發展,都需要有相當的基礎,人才才會比較願意投入生物科技。否則,生物科技產業不能建立,培養的人全部都進入學術機構,不過是資源的浪費而已。因此,真正尋找人才的驅動力量,方能完善生技產業的發展環境。

(三)台灣發展生技的優勢人力

  台灣有著高素質的有機化學人才、與未來生物科技相關的自動化系統、奈米、光電及半導體等領域的技術人才;加上集聚台灣精英的醫學人才及醫院,這些都是台灣發展生物科技的優勢。

  台灣的有機化學人才的高素質,可以一到美國就能做出與美國哈佛、麻省理工學院等培養的人才相同等級的實驗品質,而生技醫藥的發展,正是需要有能力作出有機化合物的人才。至於電子、通訊與光電等方面的人才,則與全球生技產業,正朝向與半導體、通訊、資訊電子與光電等交互融合的人才需求相符。另外,由於全球生物科技正邁向預防醫學,也就是朝向防止衰老與維持健康發展,高素質的醫學人才及醫院正可充分配合。

(四)產學合作增強發展優勢

  研發技術不斷的推進與發展,讓「學術機構在最上游、政府研究機構是中游、製造商在下游,最後對象是使用者」的線型思考模式成為過去。現在的技術重心已經轉向瞬息萬變的系統設計及規格制定,因此技術的源頭與使用者之間的距離必須更加縮短,互動必須更為頻繁,學術界與產業界互動的增強已成為國家競爭力成長的重要元素。

  誠然,先進國家的自我調整非常重要,美國九○年代經濟迅速發展的原因之一,就是學術界與產業界的合作向前邁進了一大步。透過「拜杜法」、「技術創新法」、「國家合作研究法」、「聯邦技術移轉法」及「國家競爭力技術移轉法」等法案,讓智慧財產權的歸屬明確化,技術得以移轉至產業作更進一步的發展,世界各國也正在跟進此一變革,讓學術界與

1.讓研發人才走出校園的象牙塔

  目前臺灣的生技公司在建教合作、人才引進、培育上的做法為何?執行的成效又如何?這都關係著生技產業的興衰成敗。有人說臺灣沒有最上游的研發人才,其實這並不正確;正確的說法應該是-臺灣有許多研發人才和成果,只是沒有走出校園。國內部分生技公司在參與過幾次的產學合作之後表示,在剛接觸時確實困難重重,因為學界的人不知道業界要的是什麼,業者也不知道怎麼把自己的需要告訴學界,雙方很難獲得較為具體的共識;另外,許多學者仍然放不下身段,不能充分與業界溝通討論,對產業的特性沒有掌握也不甚瞭解。

  舉例而言,日本過去也有類似我國的情形;日本的大學教授通常可保留其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但由政府或公家單位出資所完成的發明,則必須將權利讓與給政府。這些政府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通常都會因為主客觀條件的限制,面臨到商品化的困難,這些問題導致教授多半不依正規程序而逕行將研發成果交付產業界利用,對於曾捐助學校研發經費或僱用其學生的公司,甚至並未簽署任何文件或契約也沒有收取權利金,因此這些公司其實並不認真地開發利用這些發明,造成許多大學的研發成果未能充分被利用,造成資源的浪費與技術研發的停頓。

  有鑑於此,日本政府為了改善大學與產業界間之關係,促進學術研究成果能發展成為高科技產品,使高科技產業能夠獲得實質上的助益,始於1998年5月制定「技術移轉法」,在未來的五年內並編列每年二千萬日幣的經費,鼓勵各大學成立技術移轉辦公室(TTOs)處理學校與產業界技術移轉業務 。由於這部「技術移轉法」並未改變發明人可擁有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原則,只規定其可選擇(非強制性)將政府補助計畫或合作研究計畫之研發成果權利讓與技術移轉辦公室,各大學對於教授之發明未有明確的控制權,且技轉辦公室申請專利或授權之相關處理費用並未有任何優惠,各大學事實上缺少了這二項處理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基本誘因。

2.我國的發展現況

  我國的發展現況這幾年來有了不小的改善,許多大學都設有生物科技的相關學系,有些學校也在教育部的補助下開闢了生物科技的學程,這些都對於時下的學生瞭解生物科技產生相當程度的幫助。在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定上,我國也在民國87年12月由立法院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簡稱科技基本法),並於次年(88年)1月公佈施行,賦予各個研究機構將國有研發成果加以運用的法源依據。至於人才交流的部分,教育部國科會對於學校教授到產業業界服務的限制也逐漸鬆綁,讓產業界有更多的管道、機會從校園裏招募到優秀的人才;目前國防役的人才也可以透過申請進入產業(如科技公司)裏協助研發,這些政策對於累積研發能量是有正面意義。

(五)小結

  從美國過去二十多年,發展生技產業的歷程,可以發現學術界與企業界,一開始是混合為一的,之後則走到大學參與企業的創立,如今則發展為大學願意主導創立企業,學校創辦企業,只看是否有創新的成果,並不會限制只運用其所屬大學教授的研究成果。在科技基本法完成立法後,台灣總算建立將學術界的技術移轉給產業界的機制。不過,運用學術界將技術或發明創新移轉,來創設公司的方式相當多,不限於只有技術移轉的模式,台灣的學術與企業界應當就本身發展的需求,尋找最適切的模式;由於台灣的生技公司的規模相對較小,對於研究發展的投入也不多,如何擴增以研究發展為主的生技公司的數目,是當前推動生技的重要工作,特別是台灣的資源有限,政府、產業與學界的資源整合,已不容再耽擱。

  總之,建立一個完整的人才資料庫,善用國內、外的生技人才,是當前政府最重要的工作。事實上,在海外還是有優秀的華人生物科技科學家願意到台灣協助生技產業的發展,但卻由於缺乏適當管道而很少被政府或國內的生技公司諮詢。如果這樣的途徑可以有效建立,台灣生技公司可以依賴海外的華人生技學家開始起跑,逐漸產生產業群聚的效果,台灣生技產業的發展自有光明前景。

二、研究發展(Research and Development,即R&D )的失衡

  長期以來,研究發展(Research and Development,即R&D)的投資與專利申請、核准間的關聯性,一直倍受爭議。爭議的焦點在於R&D通常屬於長期性、累積性的投資,短時間內很難看到具有突破性的成果;另外,專利的申請與否往往涉及到公司在經營策略上考量是否適於做為研發之成果指標,事實上,專利對產業界的價值對於研發單位而言,取得專利權,就像買了房子,必須取得所有權狀一樣。準此,二者對於一國的產業、經濟發展所能帶來的效益實在非常驚人,R&D與專利的相關性因此一向是政府當局及學術界所關注的課題。

  台灣製造的資訊相關產品,在世界上已取得領先地位,但目前製造線多已移到中國。根據所謂的「微笑曲線」理論,中間的是製造,左邊是研發,右邊是行銷,其中,製造所產生的利潤低,但研發與行銷所產生的利潤高。台灣半導體晶圓代工等製造工業之所以能在世界取得領先地位,就是在製造前端加入研究發展,後端加入服務機制,反觀韓國、日本就沒有這種服務能力,未來高科技產業發展必須朝向微笑曲線的兩端發展,而前提是研究與發展間能找到一個平衡點。

(一)造成專利權利金收入偏低

   如果申請專利的本質是屬於開發產品製程,較偏重「R&D」中「D」的部分,由於這部分的價值通常包含在產品內,較少採取單獨輸出而取得權利金,這是造成我國權利金收入偏低的重要因素;事實上,在全世界專利「六強」當中,只有台灣收支比是小到和其專利數目不成比例,而且從一九九七年到一九九九年並沒有上升之趨勢。也就是說雖然台灣專利數目很多,但並沒有為我們賺到相當多的權利金數目,相反的,我們是一非常大的技術淨輸入國,但本身收到的權利金卻很少(八十八年僅有美元三千六百萬)。

  許多單位(包含世界經濟論壇)引述台灣在美國專利核准數目的快速增加,認定台灣技術水準已經達到「國際水準」 。的確,就總數來說(不包含新樣式)台灣專利已超過英國及法國居於全球第四,如果除以人口,僅次於美國而成為全世界第二名。不過,如果這些專利真的有巨大價值,應當會反映在我國產品的附加價值當中,然而,就台灣的現狀看來,恐怕多數產業的附加價值還是來自薄利多銷,也就是以量取勝,距離我們一直希望達到的高附加價值、研發、創新、行銷、運籌為主的思維還有一段距離,有鑑於此,政府在科技政策的制定上應秉持較長期、永續的觀點,例如租稅誘因的設計應以技術存量(Technology stock) 而非短期的技術流量為基礎。

(二)高科技產業研發人員的成長率處於停滯狀態

   就我國研究發展的現況而言,台灣只在R&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中的「D」較具競爭優勢,但「D」的報酬大多是附加價值不高的製造與代工,至於附加價值高的「R」部分,仍然有待進一步的改善、加強。比較值得學界、業界憂心的是,台灣在產業科技投入的成長動力已經出現趨緩現象,高科技產業的研發人員成長率,更是處於停滯狀態,這是相當值得正視及注意的問題。

  台灣在研發與創新知識的學習過程中,主要是吸收從美國與日本擴散的技術及知識,再進一步內化並建立自我技術,其中又以半導體技術最為明顯,目前台灣在該領域的表現已經位居全球前三名。不過,如果以全球技術發展的趨勢來觀察,台灣只有半導體和電子這兩個領域可以與先進國家抗衡,在通訊領域和生物科技領域上,依舊落後很多,這其實就是在R&D的鏈結上出了問題。因此,政府必須提供鼓勵企業研發投資的適當誘因,同時提高研發預算到佔GDP的3%,從各個相關面向去加強研發人力佔總就業人口比例,並以發展數位和生化科技作為另一波帶動科技經濟發展的政策主軸。

  由於台灣產業過度集中在資訊與電子業,並且高度依賴美國市場,一旦遭遇全球景氣低迷情況,出口受創程度遠甚於歐洲和南韓等國,在企業不斷外移的衝擊下,我國政府與企業應該更加兼顧有限資源的分配效益,避免景氣反轉直下。另一方面,台灣在製造業的研發投資密度,相較於多數工業國家都低,這其實不利於產業轉型與提昇國際競爭力。如果台灣想要維繫既有的國際競爭力,就必須加大研發投資規模;要想突破薄利多銷的產品型態,成為世界主要的技術產生者及技術淨輸出國,學術界及研發機構就必須團結一致、發揮更大的力量,協助產業研發尖端技術以與國際上其他企業實體相抗衡。

   雖然專業法務人才需求孔急,目前國內多數法律科系仍採傳統教學,重視科技法的學校數量稀少,兼具理工、法律背景、並有實務經驗者更是寥寥無幾,兼備熟稔中國司法制度與企業實務的高科技法務人員更是罕見;有鑑於此,在這種大環境下,高科技公司不妨由內部研發團隊選取有意願者,施以專業與實務訓練的念頭,或與國內較資深的科技法律研究機構作交流,共同將研發、專利與理論實務作一緊密結合,在這場中國與台灣方興未艾的「專利攻防戰」上,不致損失慘重。

(三)生技產業的研發能量偏低

   雖然台灣著重於生技產業發展,符合國際新興產業之趨勢,相較於歐美國家,台灣目前在製藥、生技領域的研發能量落後甚多,醫療電子、醫療器材也偏向中小型企業,有待推動產學研的整合工程。

  就台灣的研發與創新能量而言,比較台灣與競爭國家在美國專利核准件數,就所有專利的成長率而言,二○○一年排名全球第四,次於美、日、德;同樣績亦出現在發明型專利的排名。然而,就個別企業而言,台灣卓越創新發明的企業,也就是擁有美國發明型專利核准件數較多的台灣企業,包括聯電、鴻海、台積電、工研院、華邦電等,多是屬於電子資訊、半導體領域,沒有一家是生物技術領域。根據CHI Research Inc.的分析,未來全球最具發展潛力的產業技術,涵蓋在下列七項領域:生物技術、製藥、醫療電子、醫療器材、電腦與週邊設備、半導體與電子、電訊通訊。就前述的專利研發成果看來,台灣只掌握到半數產業的產業潛能。

  台灣在製藥、生技領域的研發能量尚低,與競爭國在「在美國發明型專利的科學關聯程度」的排名中,台灣在製藥、生物科技兩項產業明顯落後美國、芬蘭、以色列,其中,生物科技類僅是芬蘭的八分之一、美國的三分之一、澳洲的五分之二,之所以形成與歐美國家間極大的差距,主要是大學、政府等公家研發機構的能量,未能正確釋放,甚至醫學院教授都沒有產業知識,都造成前瞻產業的落後,在發展策略的思考上,是否能由政府以直接與間接介入研發、實驗、量產、商品化過程,以及同步釋放大學人力,法規的檢討與修正等。

(四)建立生技研發成果的供應鏈

  臺灣發展資訊產業的模式有著非常完整的上、中、下游的供應鏈,生技產業未來能否朝此一方向發展,這應從生物科技的管理部門與研發單位間的依存關係加以探討。

  1. 智慧財產權管理機制的建立

       以生物科技與製藥業的研發團隊在管理研發架構中的運作情況觀之,在知識綜整與管理過程中保持一貫的效率性及有效性是重要的決定性因素,換言之,製藥業這種以技術為本位的產業特別需要有效研發管理機制與鏈結,方能有效維持公司的競爭性與創發動能,而這樣的機制需要概念上的轉變加以配合,亦即將以往外部知識管理的理念轉向強調內部知識的有效管理,產業競爭性則必須仰賴永續的創新動能才可能實質提昇,而公司內部知識的創造與擴散、研發的管理、技術的依賴性、研究知識移轉等等均會影響未來公司的發展。

       就目前生物科技的研究與發展進程而言,研發不再僅僅為創造、發展、擴展新知識以發展新產品、製造過程及服務項目,事實上,大多數公司的知識資產已經由研發、技術獲取、經驗傳承學習、組織學習與網路知識的累積而獲得,若欲發揮實質功能,以研究管理的概念作為智慧資產創造研發的上位概念,一套有效的知識管理模式絕對必要而迫切,因為這套智慧財產權的管理機制對於未來生技產業的產業型態與專利商品將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由於知識系統持續性的改變將為組織帶來生存與成長的機會點與威脅點,是以唯有在不斷變遷的環境中維持創造研發的動能,公司才有永續經營的可能,因此,研究者與研究管理者之間必須藉由公司內部既存的知識加以連結,形成一個研發流程的供應鏈。

       目前亞洲新藥研發的價值鏈已經成形,因此價值鏈上是可以切割開來發展的。新藥研發領域中最大的特性,就是可以在不同的階段產生不同的附加價值,中小型的生技公司只要掌握專業和技術,就在可以貢獻的價值鏈上發揮優勢、創造利潤。不過這樣略具雛形的價值鏈仍然需要進一步的整合、借重其他生技公司的專長支持,從動物實驗(GLP)、委託製造實驗藥品一直到臨床試驗(CRO)以合作夥伴關係的模式進行,從而產生相當的價值與利潤,適合中小型的生技公司朝此一方向發展。在新藥研發的過程中,可以從臨床的階段介入,定位自己的核心專業,在新藥研發產業中扮演整合及管理的角色,同時執行多項專案計畫,協助公司裡富有創意的生物科技科學家將實驗室裏的成果商業化。

  2. 生技產業的ODM?

       面對各國的競爭,找到利基市場切入、遵循國際標準,才能找到自己的一片天;這一點倒是生技產業與電子產業最一致的地方。ODM的公司大都屬於新興的「虛擬公司」,這是一個新的創作模式,但價格與價值都與電子業的ODM/OEM明顯不同。因此,發展生技產業的OEM(委託製造)可行性並不高,轉而發展生技產業的ODM(委託設計)是否是個較可行的方向?舉例而言,美國就有幾家類似ODM的商業模式出現,而委託ODM的公司大都屬於新興的「虛擬公司」。這些「虛擬公司」有點類似新藥研究的仲介公司,他們的任務是尋找有開發潛力的新藥,然後收購這些具有初步研發成果的生技公司、實驗室或是以取得藥物授權的方式,轉而委託其他公司進行後續的新藥開發計畫。現在有許多大藥廠包括BNS等,為了降低研發過程的風險和資金的投入,也都依循此一商業模式,為了分散投資的風險,把一些研發初期的藥物交給實驗室或生技公司進行前期研究,其實是很自然的做法。

       目前我國某些從事生技技術研發的科技公司就組織類似的團隊,每星期由美國其他知名藥廠透過越洋電話,指導團隊的研究方向,公司本身則負責設計研究計畫和流程,並向委託公司報告研究的成果、進度,而委託人有權調整研究計畫和進行方向,並決定計劃的下一個步驟為何。此一創新的合作開發模式,主要是雙方建立非常親密的合作關係,因此無論是價格與價值,都與電子產業的ODM或是OEM有著非常明顯的不同。

(五)小結

  科學發展有時間競爭的壓力,但台灣資源有限,如果資源投入太早,無法在適當時間產生效果,本身不但是資源浪費,更會打擊國人信心。因此,如何有效地、策略性地掌握科技發展優先等級,就相當重要。

  筆者必須特別強調,科技的價值是在於造福人類,科技的發明有其客觀因素,像美國的基礎條件、人力資源完備,科技當然領先,但如果我們可以在尖端的應用領域領先世界,仍然能對人類社會有所貢獻。因此,發展生物科技,還是應該從應用的角度加以思考,但這並不表示就不重視基礎科學,當應用愈來愈普及,會更需要基礎研究人才,台灣的資源有限,如果能在應用方面更有效地創造價值,形成良性循環,應該能帶動更多的基礎研究,研究發展就不至於產生失衡至於如何應用則涉及到了將研發成果(專利)加以商品化的問題,請見本文後述。

三、生物技術的專利制度

  我國已於2002年初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並簽署相關協定〈包括「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這代表著我國有義務必須遵守保護專利、著作權、營業祕密等智慧財產權的條約規範。國內高科技業者苦心研發的軟體或產品時常遭到不肖業者剽竊,如不加以合法保護,很可能因而導致無人願投注心力從事研發的惡果,然而,國人似乎並未正視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事實,對於智慧財產權的尊重仍存有若干認識不清的盲點 ,對於專利制度與侵權訴訟必須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一)科學技術與專利保護間的平衡

  眾所週知,科學技術的發展引領著人類文明的進步;科學家們耗盡心力的投入與代表經濟利益的專利保護制度,正是推動科學進步的兩股驅動力量。科學家的積極投入,讓社會大眾得共享發明成果所帶來的便利與利益;而專利保護制度則促進生物技術的發展與產業化,提供了強大的誘因,人類文明的進步更因此而加速。因此,我國在制定生物技術領域的專利保護政策與相關法規時,應審慎考慮上述兩方面的因素。

  準此,專利制度必須要在符合本國國情的大前提下,以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發展作為目標,同時兼顧發明人的利益,不過,若是過早授與專利權給距離工業應用尚有距離的發明(如基因測序之基礎研究開發工作),卻可能造成對最終產品(如藥品)產業化的阻礙,因為繼續進行二次開發的成本與風險並不低,們可能因過於沉重的負擔而放棄這種高風險的投資,無法從事後期開發工作,從而讓生物製藥產業的腳步停頓;但是,如果不能及早給予具實際應用前景的科技技術專利權的保護,過度提高專利審查的門檻,卻也可能因此而減損人們積極從事前期開發的研究動機,由於無法充分利用有利的資源條件,後期開發也無法進行,上述二者的平衡點,是生物技術專利保護的重要關鍵。

(二)生物技術的專利保護

  1.生物技術所保護的三項發明

  根據美國國會技術評估處的定義,生物技術是指「應用活體或生物物質的工業技術,製造或者改良生物產品,包括改良有重大經濟意義的動物、植物品種和微生物。」根據此一定義,生物技術領域在智慧財產權方面所保護的對象主要是涉及動物、植物、微生物的發明;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專家委員會確定對生物技術所保護的三項發明為:

  (1) 產品發明:

  即有機體或生物材料的發明,包括動物、植物、以及其他生物性材料,例如原生質、病毒及其組織、器官、細胞等等。

(2) 方法發明:

  即生產活的有機體或其他生物材料的方法發明,例如植物栽培、生物轉化、分離等等。

(3) 應用發明:

  即涉及植物、動物、微生物和其他有關生物材料在應用方面的說明。

2.各國保護範圍與方式的歧異

  2000年6月26日人類基因組測序的基本完成,讓原本就已是熱門新興產業的生物技術再度掀起波瀾,成為全世界熱門討論的焦點話題。生物技術的飛快演進,的確給人類帶來了無窮希望,不過,卻也給了各國的專利保護制度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因為生物技術的專利保護一方面涉及專利法規的因應問題,另一方面更挑戰著社會倫理道德與政府決策等等必須謹慎處理卻又急迫的棘手問題。綜觀世界各國在生物技術領域方面的保護,在保護範圍與方式上差距甚大,有的採用專利法,有的則是單獨立法;另外,在某些內容上是否給予保護,觀念與做法上更是大相逕庭,其原因在於:

  (1)「發明」與「發現」的界限不清

  所謂的「科學發現」(Scientific Discoveries)是指人類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對於客觀世界已經存在但未被提示出來的規律、性質、現象等的認識,因此,「發現」並非是對產品、方法及其改進所研發出的新技術方案,各國普遍不授與專利權的保護;另一方面,「發明」(Invention)則是發明人的一種思想,這種思想可以在實踐中解決技術領域裡所特有的問題,換言之,「發明」就是利用自然規律所進行的具有一定高度的技術性創造,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以專利法的形式加以保護。長期以來,人們普遍認為活的生物體屬於自然界客觀存在、有生命的產物,而生物新品種只是在自然界中尚未形成或未被人們所認識發現,是以人們僅能「發現」生物新品種而非具創造性質的「發明」,並不能涵蓋於專利法保護的範疇之中。

  不過,當人們已經能夠隨心所欲地改變生物體的遺傳特性並創造出自然界所無的生物體,諸如此類的遺傳工程、細胞工程技術正在急速發展,如何將之與專利保護制度作一相應的鏈結,讓專利制度能夠跟上生物技術的發展態勢,確實需要一段過程。

(2)倫理道德方面的顧慮

  由於生物技術的日新月異,現行專利制度中所涉及的倫理道德問題以及判斷標準正引發社會廣泛的探討與論戰,人們擔憂對於人體細胞的利用將演變成對生命的恣意操縱,危及人類社會、造成道德、倫理的錯亂與淪喪。誠然,倫理道德標準涉及民族、宗教、文化、社會等等諸多層面,遠遠超出專利法目前的既定範圍;舉例而言,有人認為生物技術的過度發展可能造成社會性的基因歧視現象,讓當年希特勒的基因決定論捲土重來,因此,基於對個人隱私的尊重,個人的基因實況不能公開,否則可能造成有基因缺陷或者不夠完美的人無法謀職。

(3)不易判斷生物技術發明的專利性

  判別一項發明是否獲得專利的實質條件,亦即該發明的專利性,主要視其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然而,生物技術發明的專利性,有其不同於其他發明的特殊性,並不容易加以判別。存在於自然界的生物體,如果專業技術人士尚不知其是否存在,就不能排除新穎性;其次,由於生物技術是新興科技,而遺傳學基礎研究成果則多半屬於開拓性的新技術,能夠加以鑑定及判斷的專家數量稀少,而且「發明」亦或「發現」的界限仍然未臻明確,「創造性」的判斷自然有其一定程度的困難;「實用性」方面與「創造性」所遇到的困難相同,牽涉到許多複雜的因素與敏感的要求。

  3.小結

  在生物科技的技術領域中,許多的企業與科技研發部門為在基因爭奪戰中搶得先機,往往在利用先進技術進行基因測序之後,即迅速申請專利,避免他人捷足先登,如此做法在業界十分普遍,不過,卻也可能造成在這些申請的專利發明中,相當程度上「實用性」的欠缺,是以美、日、歐等國審查申請專利的機構逐漸朝向以是否具「具體」「實質」「可信」等用途作為判斷有無「實用性」的基準。

(三)專利侵權與專利權到期的問題

  專利,在產業界的認知上,如同集自衛與攻擊的作用於一身的武器般能攻能守。目前由於國際化、全球化的浪潮席捲全世界,台灣科技廠商業務範疇隨之擴大,遭遇國際間「專利戰」的頻率亦隨之提高,近幾年台灣廠商積極佈局專利的「質」與「量」,就是防備國際大廠濫用專利訴訟干擾市場競爭。面對諸多以收取權利金或興訟用的「惡專利」,智慧財產權是經濟知識戰中最重要的武器,台灣專利質量必須同步提昇,在有發展潛力的領域佈局,才能及早防堵惡專利侵擾市場、巧取豪奪權利金的情形出現。

  過去囿於專利「質」與「量」式微與民族性使然,專利之於台灣半導體廠商多為消極防禦性質,不過,近年來已經逐漸與美國、日本等廠商相同,將專利視為在市場上的重要攻擊戰略。事實上,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及專利權本質上皆為法律所保護之獨占權,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實屬正當行為 ,而高科技領域為專利攻防競爭的主戰場,相關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件近年來有逐漸增多的趨勢。根據媒體報導,國內生產「控制晶片」的領導廠商聯發科,控告包括明基電通、英群、儀寶等科技公司侵犯智慧財產權,指稱其涉嫌使用非法之CD-R60晶片,並抄襲聯發科自行研發之光碟機韌體程式碼。被害人指控的是,對方透過抄襲仿冒他人研發成果的方式,節省研發時間、費用及成本,從而低價推出競爭產品搶佔市場,如果指控屬實,即是智慧財產權法理評價上欲加防止譴責的盜用(mis-appropriation)行為,如此惡質的不法競爭方式,勢必需要經由侵權訴訟的途徑加以解決。

  不過,科技業六至十二個月就更新一代產品,即使二至三年判決結果出爐,技術也早已下市,但長期律師團昂貴的費用、雙方必須出席作證的人力資源、還加上一旦訴訟在美國舉行,文書人員往返兩地的費用,以「消耗戰」形容專利侵權的攻防戰其實並不為過。舉例來說,旺宏雖然在ATMEL指控侵權案中獲得最終勝訴判決,然而這場美國專利訴訟所投入的人力、時間、費用都相當可觀,纏訟長達四年餘,光是律師費用就超過了一千萬美元 。有鑑於此,高科技業平時就必須重視對於自有專利戰略網的部署建構,加強對他人專利之檢索分析,保護公司本身的營運活動自由與專利競爭優勢;雖然專利侵權訴訟如此高額而曠日費時,但各企業仍須不畏亦不惜長期抗戰,訴諸司法程序以證實產品不侵權的堅定立場。

  1. 自有專利戰略網

      一旦發生侵權訴訟,在接獲對方當事人的警告信的同時,首先應儘速取得用以指控我方專利之全檔案資料(File history),召集相關人員進行侵權分析,而後交由專利律師作成不侵權意見書。自有專利戰略網平時的充分準備有助於在日後雙方談判時迫使對方知難而退,甚或化敵為友,如「IP管理家」系統的構就是部分科技公司用以防止專利侵權的措施,將內部管理系統化,並在最短時間內搜尋到公司所有相關的專利。

      很多台灣廠商挨告就立即付出權利金,但事實上經常可找到專利前案讓對方宣稱的專利失效,甚至在以專利發明時間為優先的地區(如美國),習慣濫訴的廠商所擁有的專利,更可能因而反被宣告無效。另外,更積極的做法是在技術開發前便搜尋前案,避開已被宣稱的範疇,或完全自行開發技術(clean room process),申請專利時則盡力涵蓋所有範疇與細節。

  2. 專利權到期

      專利權到期的問題,傳統上確實令許多大型製藥公司聞之色變 。然而,專利權到期與否,對多數生技製藥公司而言,威脅或衝擊性則是遠低於傳統製藥廠商。專利權到期產生的問題在於,以學名藥(指專利權過期的藥物)為主的製藥廠商,便可透過低成本的化合方式生產相同藥品,削價競爭,對於擁有研發能力優勢的傳統大型製藥公司產生嚴重威脅;因此,不少製藥業者紛紛透過購併或是策略聯盟的方式介入許多小型生技公司,從而取得更多專利權保護以確保利潤不致流失。

      傳統製藥主要是以小分子為主,而小分子藥物在專利過期後,學名藥廠只要根據其化學反應進行合成,就可以大量生產具有相同品質的藥品,經過FDA簡單的確認成份,就可在短時間內上市與原來的藥廠進行價格競爭,嚴重影響該藥廠的收益。不過,反觀運用蛋白質、細胞等生物科技製程生產藥品的生技製藥大廠,雖然也有專利權到期的問題,但因製藥配方與過程並非透過簡單的化學合成作用便可生產,加上廠房建構門檻極高等因素 的保護,事實上,藥品專利權到期與否,對多數生技製藥大廠而言,威脅與衝擊遠低於傳統製藥業者。

(四)我國目前的專利審查制度

    1. 全面修改智慧財產權審查基準

        為了健全我國專利審查體制,提高專利審案效率並兼顧審查品質,去年通過的專利法修正案,已導入「國內優先權」、「發明早期公開制度」、「專利發明刑罰除罪化」等國外優良的審查制度。而目前在立法院中的第二波專利法修法,更採取「公眾審查一元化」、「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專利全面除罪化」等符合國際規範的法律制度。

        為了配合國內產業發展,目前智慧局也全面修改智慧財產權審查基準,除了配合我國生技產業發展而訂定「生物技術專利審查法規與基準」,並委託研修「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及「中、草藥專利審查基準」,以大幅提升我國生技產業之專利知識,吸引國際企業來台投資,並提高我國在國際間的保護智慧財產權形象。
    2. 生技專利審查與產業合作

        在進入知識經濟時代後,無形資產所創造出來的利潤,逐漸超過傳統的有形生產,其中,政府的智慧財產權政策,更是影響一國產業未來的發展,面對未來的挑戰,政府應引進國外的審查制度、加強人才培訓,為了鼓勵生物技術的發展,引進國外生物技術專利保護,並配合中草藥產業的需求,制定中草藥審查基準,而企業亦應重視智慧財產權管理,藉以提升競爭力 。

        生技醫藥產業的合作,基本上已經是國際上發展的趨勢,除了兩岸三地的合作外,政府相關部門間的合作,也相當重要。只有政府各部門間能夠合作,才能避免資源的重複與浪費,也才能找到最適合台灣發展的方向。政府各部門如果都只管本身的業務,不能整合,就有可能會出現資源配置錯誤的情況。此外,各國政府間的合作,也是必要的。

      1. 專利制度的制定方向

          就各國的文化、政策背景以及各國對於專利申請所抱持的不同態度,以及各個國家專利權的申請情況作觀察,通常比較不重視專利權申請或是所訂定的政策並不能夠激勵創作發明的國家,所申請的專利權數量就會比較少,也因此需要從國外引進新的技術,這些仰賴引進外來技術的國家日後的技術發展通常就比較不具有競爭的能力;另一方面,國家專利制度的差異造成將專利商品化的速度各有不同,並且競爭力也各有不同。如日本政府鼓勵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案(實用新型)只需符合「新穎性」一項即可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加速了專利的商品化。

          台灣近幾年來,在專利權的件數、強度和密集度上,表現可圈可點,不但在美國登記的專利權數量高居全球第四位,被引用次數也是全世界第三多,如果以平均每人專利數計,更是世界第二大,不過,專利權的多寡,其實無法100%代表國家競爭力。在專利制度的制定上,應探討所申請的專利權數量、專利數量變化以及使用整合資料的方式,針對以下四點做出評估,從而制定出政策方向:

         (1)趕上其他先進國家的潛力;

         (2)可能會影響專利權申請的因子;

         (3)過去各個國家專利權的申請情況是否與今日的技術等級有所關聯;

         (4)是否會影響到人才的外流。   

(五)中小企業的專利權管理

  智慧財產權的管理機制是保護專利權的重要建構,對於一般中小企業而言,必須運用最低的成本,提升智慧財產權管理方面的競爭力。誠然,中小企業開發技術與研發專利過程,或許無法如同IBM等國外大企業,獲得重要技術之基礎專利,因而必須負擔可觀的專利權利金,但如果能朝基礎專利相關聯、而成本較低的改良專利著手研發,並獲得專利,則可以交互授權之策略與大企業談判合作,甚至策略聯盟,提升自己的競爭力。

  在數位時代,重製勢必愈來愈容易,政府要如何平衡使用人及權利人之間利益?智慧財產權產品的價格,和其他商品一樣,並非權利人或利用人單方面可以決定,因此,利用人應積極與權利人進行協商溝通,以取得合理價格,權利人也應該基於市場多元需求,對於學生、家庭、企業等不同利用人,及不同的使用類型提供不同的價格,以平衡權利人與利用人之權益保護,取得雙贏的結果。

四、生技專利的商品化

  事實上,一個國家的文化和傳統價值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科學技術和企業組織的存在方式。美國的基礎專利多於衍生專利,在超小型資訊處理系統以及電腦軟體等領域始終維持壓倒性優勢的根本原因正在於美式文化和傳統價值;不過,美國的科學家雖然發明了各種液晶、自動調焦和激光技術等等高科技技術,卻將商品化和量產化的工作則交給了東方世界,將這些發明和專利予以商品化並進行大量生產,稱霸世界巿場的,是日本、台灣的高科技產業及其技術人員。
因為文化、價值觀、社會體制和制度的保證,發明和發現通過個人天才可以量產,但將其商品化、大量生產投入市場競爭的製造技術,則需要眾多領域的人們共同合作,我國在晶圓代工產業上稱霸全球的成就,其實就是通過質量管理活動等經營方式,將量產化的技術和知識在製造現場進行不斷改善,造就了十分堅強的競爭優勢。在我國高科技產業在晶圓代工等「高工藝」 領域保持壓倒性優勢的同時,其實一直試圖在高科技的研發領域有所作為,並且逐漸強調將專利技術的研發及「商品化」的重要性。當然,高科技與高工藝本是互為因果的,沒有後者,前者無法完成商品化和量產化。
未來十年台灣製造業的發展,必須「往高附加價值方向前進,注重研發創新,不斷衍生出新產品以提高產品的利潤,並藉運籌以擴大利基」,這是多次全國性相關會議討論而得到的共識,然而,各項數據顯示,台灣目前的產業發展模式距離這個理想似乎還是很遙遠。如何能使「高附加價值」不致淪為口號,最重要的就是將提高專利的價值與經濟效益,讓各種創新研發成果可以在市場上獲得利潤。

(一)生技專利與市場的鏈結

  回顧1995年時,美國那斯達克的生技股是全球投資人注目的焦點,即使生技公司並無任何產品和研發成果,股票仍然可以開出紅盤而持續翻漲。不過,時至今日,股市的跌跌落反映出景氣的低迷,這讓投資人開始反思,5、6年都還無法獲利的公司是否值得投入大筆金錢投資?事實上,生技公司真正賺錢的並不多。美國是全球生物科技發展時間最久、技術最成熟的國家,對於生技公司的評價也有豐富的經驗,根據統計,美國大約有1700多家生技公司,其中的 350家已經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而屬於美國證交所生技指數(BTK)的17檔成分股中,至2002年5月底,已獲利的公司只有9家,其餘8家尚未獲利;屬於那斯達克生技指數(NBI)的76檔成分股中,僅有十家獲利,其餘66家生技公司至今仍處於虧損狀態 。總的來說,要評估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是否值得投資、有沒有價值,其實應該從市場面加以評估,而非虛幻的股價數字。

  至於專利如何與市場價值作一鏈結,最大的關鍵正在於生技公司是否有能力將專利與技術進一步商品化、推向市場而有利可圖,這不是以該公司所擁有的專利項數作為憑據。專利的本身只是保障自己的權利免於遭致侵害,並不代表絕對具有龐大商機;無法建立一套效率、安全的「專利商品化」行銷機制,生技產業其實很難擺脫泡沫化的疑慮 。另一方面,生技公司本身應該擁有關鍵技術以及技術平台,在技術平臺上研發其他產品,單靠一項技術或產品在市場上競爭其實並不是長久之計。

  另外,組織堅強的經營和研發團隊也是極具重要性的參考指標,在設定計畫以及研發出技術之後,一支強而有力、高效率的團隊去執行、落實更決定了專利技術商品化的成功與否;而公司的定位和優勢更是攸關企業存續的重要關鍵,如果一開始所設定的便是錯誤的方向,以後再怎麼努力也很難加以補救。

(二)專利商品化的經濟效益

  專利權是無體財產權,其申請、核准只是實體法律要件的實現,讓法律提供一個保護的機制,要想真正發揮其經濟價值仍有賴商品化,進入市場博取利潤,亦即透過商品化的過程,讓社會大眾充分利用與享受研發成果,藉以提昇生活水準,並因此激發更多的創作與發明;另一方面,發明人亦可回收因發明所投入之資金,實質享受其智慧結晶所帶來的豐厚利潤。
如果將企業競爭力的根本歸結為開發能力和基礎設施的強弱,那麼兩個基礎設施相當但開發能力不同的企業,其最終的勝負將是不言可喻。比如,甲企業和乙企業的生產設備、銷售網絡等大致相同,但甲企業意識陳舊,缺乏創新﹔乙企業充滿活力,能不停地從市場上購買新專利,相信不久這兩家企業的效益就會相差懸殊的。
然而,受限於資金、設備、管理技術、人員、經驗不足等資源的限制,在我國所有的發明中能真正商品化的幾乎佔不到一成。根據資料顯示,我國每年國內核准專利數量4萬餘件,其中只有3%的發明品商品化,而商品化成功的案例卻不到1% 。現在普遍的情況是,專利擁有者與使用方簽訂協議,每年根據契約的數量或專利商品化後的銷售量收取專利費。但是,由於大多數的專利並沒有製成商品販售,而有意利用專利的企業更因缺乏資金而無法大量生產,讓具有市場潛力的專利產品無從進入大眾生活,導致大量創新、實用的專利設計落入「英雄無用武之地」的境地;日本過去也有類似的情況,因此,日本經濟產業省從2002年4月起大力推動將情報技術、生物技術等高科技領域由企業持有的專利權落實到紙上的「證券化」措施 ,並將之販售給市場上的投資大眾,該措施的用意在於將專利權本身作為大眾化商品,由市場及消費大眾評定其可行性,有助於企業積極使用資金,同時也提高了公眾對專利的關心度,使大量長期處於庫存狀態的專利得以轉化為生產力,該措施確實值得處於同樣狀況的我國借鏡。

(三)從「利益」觀點評估專利商品化的價值

  專利是否有將之「商品化」的價值,必須以「利益」為評估重點,所謂以「利益」為評估重點,亦即考量時機、成本、競爭、管理等因素。不能「生活化」的產品,只有短期的市場生命;產品無法「順應潮流,與時俱變」,只能遭到市場無情的淘汰;墨守單一產品、無法創新行銷手法的產品線,無法將餅做大,只得與他人爭搶、分食市場。另外,「市場導向即為商品導向」的理念才是專利商品化的成功之鑰,這仰賴於建立並導引市場所需,以新產品創立市場需求,才能改良市場結構。

  專利發明應配合市場需求,由市場導向回溯檢析,不論是短、中、長期性產品,均應以「能否獲利」為基礎,並且見好就收,才是專利發明品在市場上獲勝的契機。什麼是產品?什麼是商品?什麼是好產品?什麼是好商品?只要能量產製造的就是產品;只要能上市販售的就是商品。不過,商品不見得是好產品;而好產品更不見得是好商品。許多發明品都有專利、著作權的法律保護,而且得獎無數,但在市場上卻一敗塗地;也有許多產品,沒有任何權利保護,卻能獲利豐碩。

  因此,專業的專利市場化經紀公司(『Tecma』,Technology Marketing Austria)將是未來專利商品化所倚重的一項機制。它可以先行評估市場需求,利用嫻熟的管道,援助大學院校的科學家、發明家和企業,將有潛力的高科技專利技術或產品帶入市場。Tecma的服務項目包含:申請專利、出版策略的擬定、專利資金申請、代尋工業界夥伴,並且在商品市場化的過程中一路陪同發展,善盡經紀人的職責。Tecma的兩個重要夥伴為專利局和專利法律師團,提供了最實質的幕後支柱。

  另一方面,從事發明前,應作好相關產品的檢索,充分了解市場發展現狀,避免浪費研發成本;而在了解別人的發展技術後,應進一步客觀、理性地分析發明創意的可行性、市場發展性,避免一昧主觀地認定自己的發明最好。

(四)生技技術的商業化

  雖然有些產品的技術突破只是簡單的以創新的手法結合現存的技術即可,但生物創新技術若能經過密集商業化再進入市場,自可發揮事半功倍之效。然而,為了將此創新技術一路發展到完全的商業化,其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的經營與管理上的挑戰必需要一一克服。

  筆者以為,生技創新技術的商業化可分為三個階段:

(1)撥款:

包括新技術的監視、評估、及取得。

(2)執行:

  包括知識移轉,如產品的可量產化、可測試、及可書面化;管理者必需仔細地篩選研究人員的知識並有效地移轉入開發人員的手中。比較實際的作法是將計畫小組的成員由研究單位直接移轉到開發單位,同時舉辦學術研討會與技術說明會促進公司內部的溝通。


(3)生產:

  這個階段強調的是製程工程師與生產工程師的互動與整合,公司必須有能力將研究的成果潤飾修正為可以量產的商品。

  生技創新技術的研發可謂步步艱難,因為很多技術大多不存在,大部份的成本降低與產量的提高,都是依靠往後一點一滴的持續改善,因此,生技創新技術商業化必須加以克服的挑戰是如何管理與整合研究、開發、製造,使其環環相扣,目標一致。

(五)專利商品化的問題

  1. 「技術」找不到市場-市場的惡性循環

      從經營者的角度去觀察專利商品化的問題,商品化的條件有三:資本、商品、營運法則,三者相輔相成。然而,科技雖然日新月異,廠商卻是一貫「能抄襲則仿冒,別人做即跟進」的觀念與手法,無視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存在,從而謀取暴利,讓有心研發者望之卻步。於是,一樣的產品變化為同功能而只外觀不同的百千同類品;一樣的專利,用略做修正的手法變出新專利,面對諸多亂象,市場壽命自然短暫。

  2. 專利權人資金不足

      產銷最常面臨的困擾在於雖有好的商品,卻無雄厚資金可供運作,從而造成發明品屬於買方市場的窘境。在專利權人與大企業洽談合作方案的談判過程中,往往只見大廠一心只想併吞發明成果,獨占利益。

  3. 缺乏整體的協助

      專利權人所面臨的最大困擾在於缺乏整體的協助機構。這整體的協助包括資金的調度、產銷管道的建制…等等,專利持有者往往難以獨力負荷;此外,各項獎勵制度與法令分散於各單位,相關的獎勵措施門檻過高,申請模式又十分複雜,相關主管機關則多如牛毛、多頭馬車,而是否核准則只憑主事者的主觀意見,缺乏客觀、公正的認定。這都是造成專利在「商品化」過程中急需協助卻又苦無援手的重要因素。

(六)研發以顧客為導向的專利產品

   眾所皆知,一個成功的公司必定有一套對未來發展具競爭力的技術策略。為了維護並持續改善這套技術策略,管理者必需能夠有效率的在為數眾多的技術文件中作正確的篩選及導入。在技術的引進過程中,公司的每一個成員都必需充分的溝通與了解「顧客的需求」。比較可惜的是「顧客的需求」通常不能夠直達研發單位,站在第一線的營業人員時常抱怨研發單位不能正確地反應顧客的需求,也無從得知研發單位的下一個新產品是什麼,董事會對研發預算的使用與其成果的回饋也常有疑慮。相對地,研發人員也沒有適當的途徑去完全了解營業人員與顧客的需求,更不知道研發的目標究竟為何,研發人員認為營業人員似乎一直在改變主意,在這種情況下只好依據研發人員自己的感覺來設立目標,甚至於空有許多方案而無法決定那一個是最好的選擇。

  然而,抓住消費者的情感,其實就等於抓住他們對商品的忠誠度。關懷、信任、惠顧期間長短、整體滿意度都可以用作顧客忠誠度的指標,甚至於目前廣告行銷界已經提出「用情緒來賣產品」的訴求,亦即在商品的交換價值中,一旦商品本身的產品力不足,又要引發消費者的注意與偏好,販賣情緒的認同,賦予商品挑起顧客消費慾望的情緒,自然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成為產品行銷環節中越來越受到重視的關鍵所在。

  事實上,人對情感的需求的確是與生俱來的,「情緒行銷」就是挖掘出新鮮、讓顧客感同身受的情感元素,讓消費者感受產品的感性價值,至於如何操作則仰賴於對客層的掌握,了解不同群體不同的情感需求,從生活方式、品味、好惡著手,挖掘出顧客真正的潛意識。本著以「顧客需求」作為產品導向的精神,科技公司與研發單位可以試著建立「顧客需求樹」 ,用於觀念的創新、技術創新的附加價值評估、研發計劃管理、溝通的共同語言、合作共同達成的藍圖。研發人員並可藉此教育訓練,嘗試「情緒行銷」的概念,從而了解市場現況及客層的真正需求為何。

(七)因應「專利商品化」需求的組織變革方向

  我國在技術人才培育、技術轉移和勞動生產率改善上的不足,以及過度依賴外資等等都是急待解決的問題,然而,只要這些問題得到解決,不僅成熟的產品領域和勞動密集型產業,以亞洲巿場為對象的各類產業今後將更空前地轉移到這一地區。我國高科技企業、特別是生物科技業在因應「專利商品化」時的組織變革該具備何種觀點?我國企業如何快速提高競爭力?

1. 生技公司專利的「系統關係」

  生技公司與其他以技術研發為本位的企業相同,在創新輸出方面與真實專利行為間有著某種程度的「系統關係」,從而互為因果,而這樣的「系統關係」即是專利必須商品化的內部因素:

  • 在各個部分間存在極大的差異。高科技部分傾向具有高度專利的傾向,這高於低科技部分;

  • 公司具有研發合作計劃的確具有對於應用至少一專利的高度可能性,而且這暗示當使用專利成為創新指標時,公司將高估研發的能力;

  • 公司具有較大的能力尋求專利的保護時,具有愈多的員工。當專利數目增加時,員工數目會增加以擴大公司規模,並加強保護專利的能力。

2. 組織革新方向

  根據上述公司與專利間內部關係的說明,我國企業在保持科技產業高工藝優勢的同時,必須考量專利與公司成一相互依存系統的情況,並據此進行組織和勞動人事制度革新,亦即通過機構調整、組織重構以及虛擬組織對外部資源的有效利用等等,進一步節約人力和時間資源,從而更徹底地降低成本。同時,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先聲奪人,確立了電腦、信息和金融等的壓倒性優勢,具備自我更新能力,將時代變化帶來的挑戰,轉化為企業組織革新的能力等等。因此,改革的方向在於是否能夠明確自己的核心能力:

  • 進行組織性知識創新;亦即企業只有對其所需人才可隨時聘用,對不需要的人才可依企業判斷予以解僱,結構調整和組織重構才可充分發揮效應。
  • 保持和共享組織的知識信息;戰略性的結構調整和組織重構固必須強調,與知識創新同樣重要的,是開發出來的知識技能如何在企業內部得以保持和共享。
  • 加強組織間(包括不同文化環境之間的)知識信息的轉移。

    3. 小結

      總之,今天伴隨產業結構的急速變化和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企業的經營管理正在發生激變。對一個企業組織來說,重要的是如何從核心能力的視點出發,以何種形式改革本企業或本產業的哪一部分。為此,有必要從集體和組織性知識創新、知識信息技能在組織內部的保持和共享的視點,來重新審視知識創新的課題。

五、政府的推動與配合

  科學的發展與產業之間實已出現不小的鴻溝,過去台灣社會只重視產業發展,現在某些科學領域,台灣亦有所發展,目前,政府每年投入科技研究計畫的總經費接近九百億元,在現階段的台灣,實際產出再分為基礎科學和應用科技兩大領域,實際比例遠遜於其他國家,因此政府、產業界都必須正視科學與產業間的差距,從中思索根本的解決方法。

(一)與中小企業合作的科技創新政策

  由於希望透過中小企業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即SMEs)的發展,加速各國之經濟成長,各國政府無不致力於科技創新政策的制定,協助中小企業的技術發展與存續。不可諱言,各國政府確實體認科技技術背後所潛藏的龐大利基,SMEs在科技業的角色扮演上,相較於虧損連連、急欲出走中國的大企業,可能才真正是我國經濟發展的礎石;然而,萬一政府相關單位在政策制定上有所缺失,卻可能讓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成效一直無法有效而快速的提昇。綜觀過去各國政府在創新政策上所犯的錯誤,主要是需求與供給面的錯誤判斷。

  就現實環境與發展狀況而言,目前政府所提供在科技研發領域方面的補助及各項補貼專案,似乎大多仍以大型企業為對象,因此這些科技專案成果仍以大企業為最主要的受惠者。另一方面,由於中小企業先天上本就較為缺乏足夠的資收集能力,對於先進技術的發展趨勢自然缺乏足夠的資訊以玆參考,而政府並沒有積極投入提出妥善方案加以改善、救濟,致使中小企業大多在不知悉政府所進行的各類科技專案相關訊息的情況下,錯過投資、革新、引進新技術的大好良機。如此長時間的累積,供需面因而呈現極大的「鴻溝」(Gap),政府各項利益良善的技術移轉政策也就一直無法有效地落實。

  事實上,生物科技的研究必須要有選擇性,在科技的發展上,全球分工眾多,在選定領域時應以關聯性大、範圍廣泛、可以形成產業的科技為優先,從而帶動未來研究發展的資金來源。另一個重點,是必須能夠達到國際水準,過去政府在不同階段提出新興產業,投入資源進行發展,從政府的角度,當然是以長期的規劃為主,而中期、短期的研究,就應該交給產業界。

(二)具誘因、創新、安全的政策與補助措施

  盱衡各開發中國家的發展狀況,為了增加經濟上的競爭力,他們無不致力於吸引海外的先進科技輸入,進而同時擴散引進本土研發所得的成果。舉例而言,澳洲的產業界對於先進科技的接受度極低,造成該國在經濟發展上的疲軟不振,因此,澳洲政府針對如何改善孱弱的產業界體質等問題,提出投資改善宣言等政策性宣示,使產業界能有效吸收新技術,並制定「技術擴散計畫」作為實際施行的依據。

  以此觀之,政府在為了提昇本國經濟競爭力,從而制定科技創新計劃的同時,計畫的主要目的應設定以改善產業界的生產力、競爭力為主軸,尤其針對中小企業,提出具誘因、創新、安全的政策與補助措施,使其能有效率地接受新穎且適用的創新技術,如可以採取「種子經援」(Seedfinancing-Program)的方式,鎖定高科技企業裏有潛力的後起之秀,提供企業創始初期的經濟援助,支援的重點領域如:生物科技的新興產品、相關服務或特殊製造流程等的know-how。除了實際的經濟協助,還可提供專業的投資顧問,使得新創業的科學家可以在銀行申請uni-venture-fonds,讓出部份股權,換取營運資金;另外,政府亦可以『資訊交易場』的形式提供謹慎而快速的仲介管道,推薦新興企業給有經驗的投資者,如有名的Business Angels,讓雙方都能從中獲利:投資者獲得有利的股權和分享紅利的機會,企業則在經驗老道的投資者手中降低草創初期的風險。

  另外,建立將生物科技技術轉化為產業發展的機制,讓擁有創意的科學家,可以尋求該機制的幫助而將創意與技術商品化、產業化,具體的做法是設立數個規模約在二億至十億元的創業投資基金,藉由這些創業投資的良性競爭,帶動生物技術的產業化發展。此外,政府發展生物科技,需要有二十年的長期計畫,產業界則需要有十年的發展計畫,不能只以短線操作,這樣才能有比較完整的策略規畫。

(三)政府部門與民間資源的結合

  政府要扮演長期的規劃者,策略性地掌握科技發展優先等級,但是民間的研發力量也要出來,尤其今天的民間企業資產規模龐大,很有能力在應用科技有所展現。未來必須努力結合民間及政府資源,為全球高科技產業做出更多貢獻。

  要如何避免國家經費投入的無效率?政府部門與民間資源該如何結合?政府如宣示在哪個地方進行投入,就會引發年輕人、投資人、國際學者及研究者的熱忱,因此,政府在政策上的宣示是很重要的。過去這段時間,我們已經看見生物技術在台灣社會所發生的影響,在研究標的上,無論近程、中程、長程計劃的資金投入,都是必要的,但若是沒有長程規劃,台灣的生技發展也走不遠。

  眾所週知,科學所探求的是人類未知的事,一旦有新的發現,便可以發展為產業。科學的發展與產業之間,其實存在著很大的鴻溝,過去台灣的科學研究並不發達,國家一味重視產業發展,並沒有明顯的感覺;時至今日,某些科學領域台灣已經有所成就,科學與產業之間卻逐漸出現極大的差距。此一產學合作的問題,雖然由來已久,但長期的研究,政府必須負起責任,因為科學上的一個新發現,將會導致新公司取代舊公司,一個小的發現,可能逐漸的演化而獲致很大的成就。

  台灣發展生物科技的優勢在於政府全力的支持、國人靈活的創意能力,以及研發經費還算充足等,這些都是不錯的條件。所以,政府結合民間的力量,共同成立創業基金,將部份資金投資海外的生技公司,以期將技術移轉回台的策略,應當有計畫的繼續推動。

(四)小結

  如果台灣人能做的事,其他地方以十分之一的工資就能做到,台灣就沒有競爭力,所以台灣必須要做別人做不到的事,也就是提昇勞工素質及智慧財產的問題。在應用科學的發展上,智慧財產權的取得是很重要的,其實,世界各國所發展的重點科技都差不多,像是奈米、生物技術、通訊等,我們必須思考台灣競爭的優勢,想想台灣這塊土地累積了什麼,找到好的切入點,才會成功。
二十一世紀肇始,生命科學的發展快速,各國亦開始重視如創新、研發等無形的建。面對知識經濟,一方面要加強知識資本,另一方面要有創新能力與資訊應用能力,更重要的是整個社會的基礎建設,包含教育、終身學習、工商倫理等,亦即在各領域投入知識資本,創新研發基地,加強創新能力,進一步提昇資訊應用能力。

六、結論
  政府目前已將生技產業列為經濟發展的重點,在高科技產業紛紛出走的同時,生物科技是台灣本土較具發展性的項目。不過,生物科技在國內發展業已十多年,推動速度緩慢,未來五至十年間,如果仍不能有具體的成果呈現,台灣其實沒有太多的機會。只不過,在本土市場不夠大,歐美市場又難以進入的競爭環境下,台灣如何運用現有的資源,尋找適當的人才,並且在兩岸三地建立競爭又合作的關係,確實值得思考。

  事實上,至今仍有八成的生技公司還在埋頭苦幹,期待有朝一日能夠研發出爆炸性的產品(blockbuster) ,而已經獲利的公司,為了維持競爭優勢,並符合投資人對其繼續成長的預期,採取不斷挖空心思、積極投資於下一代新產品的研發,或是採取購併其他競爭對手的策略,藉以提升產品的市占率。誠然,慢火燉熬、長期研發,是生技產業的特性所在,針對此一特性,我國產業必須能夠掌握既有利基,運用市場導向的行銷策略,將專利商品化以謀求利潤。

(一)掌握台灣發展生技產業的利基

  台灣的製藥工業基礎薄弱,生技產業相關的法規制度不夠完善,以致造成藥物開發的臨床試驗前期,及臨床前的研發環境不完整,使得台灣發展生技醫藥產業遇到阻礙。然而,要發展生物科技就不能放棄利潤回收最為豐厚的藥物開發,因此,在人體基因逐漸解密的當下,全球生技醫藥產業勢必快速發展,重新進入起跑的階段,台灣必須儘速完成法規的建制,尋找適合台灣發展的目標藥物,藉由本身或尋求國際合作的方式投入開發。

  台灣生技產業發展的利基,中草藥可以是一項不錯的選項。過去因為中草藥被認為是屬於經驗醫學,無法被科學實驗驗證,以致於其在生技醫藥上的發展,受到限制。近年來,由於許多對中草藥的研究發現,中草藥已經逐漸朝著實證醫學的方向進展,中草藥的使用在世界各國更是蔚為風氣,台灣自然必須將之列入生技醫藥的發展項目。在全球化時代,將原料、研發、製造與銷售作跨國拆放,已是不少企業的普遍性作法,傳統上只能在地產銷的中草藥,在全球化浪潮下,也起了新風貌。目前國內生技公司的營運策略,除了不再侷限於本地,且正以台灣作為全球或大陸的研發運籌中心,採行全球佈局「大陸供應藥材、台灣研發製造、全球或區域行銷」的策略。未來兩岸三地除了透過學術交流,產業或市場上的合作已然成為趨勢。不過,與中國產業界的合作,首要前提是建立對於共同開發的智慧財產權的分享機制及對中國的風險評估,這是生技公司採「全球」或「大陸」佈局的主要判準點,眾所週知,在大陸作生意有收不到錢的風險,打通關卡的成本很高,另外,法規的競爭與歧視也是重要因素。

  中國是全球中藥材的主要供應地,台灣九成以上的藥材均自中國進口,是國內生技公司高度依賴中國作為原材料供應地的主因。礙於法令,目前對大陸投資案,多是跨國投資方式介入,但大陸現在大環境仍不成熟,特別是生技產業需要用錢堆砌,如果沒有很好的創投或退出機制,投資風險相當高。

  另外,國內必須儘速建立包括奈米、分子生物、自動化與軟體等跨領域結合的生物學程,且國際化的腳步也不能放慢。以色列的生物科技能夠成功,就是因為落實國際化,是以生物科技必須要以國際市場、人才為目標。

(二)市場導向的研發策略

  台灣的生技發展,在過去已經完成了初步的基本建設,未來最重要的是政府政策不能減緩或停頓。「生技醫藥無國界」,台灣發展生物科技,可將基地留在台灣,對於台灣以外的全球資源,只要能幫助生技產業發展,都是尋求策略聯盟的對象。

  台灣要發展生物科技,通常還是著眼於談技術、產品開發與代工等,在研發經費遠比歐美國家少的情況下,這樣的發展策略,只會讓台灣的生技產業,不是永遠落在歐美國家的生技產業之後;要不就是台灣的業者也只能賺到微薄的代工服務,或者降低生產成本的利潤。台灣發展生技產業,必須在技術與代工之外,考量「市場」的定位,建立有效的智慧財產管理機制,將研發成果進一步商品化,掌握充分的法律資訊以保護自身的專利,爭取亞太地區市場的經銷權,以獲取生技產業價值鍊中利潤較高的行銷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