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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海技術交易所(STTE)為例 ─ 四、有關招標、投標的相關規定
有關招標、投標的相關規定

  依據《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將產權交易的方式區分成四類:

1.協定轉讓:

  指轉讓產權由交易雙方通過洽談以協定成交的交易方式。

2.競價拍賣;

  指轉讓產權有多名受讓意向者,轉讓標的物比較簡單,以公開競價的形式,由出價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3.招標轉讓:

  指轉讓產權有多名受讓意向者,轉讓標的物相對複雜,以公開競爭的形式,由評標委員會評出的最優標者成交的交易方式。一般企業產權招標轉讓有以下兩種方式:

(1) 公開招標:

  即招標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的,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介上發佈招標公告;若企業產權涉及國家機密不宜用公開招標轉讓的可採用邀請招標,由招標人提出申請,經市產管辦審批同意後進行。

(2) 邀請招標:

  即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採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投標能力且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受邀請的物件一般不超過八個。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專案的性質、內容、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市產管辦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上海市產推動權產交易市場健康發展,規範產權轉讓中的招標投標行為,及維護招標人、投標人 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平競爭,於2000年4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新修訂了《上海市企業產權轉讓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原《上海市企業產權轉讓招投標管理試行辦法》及其"補充意見"則停止執行,本辦法適用於上海法定的產權集中交易場所公開上市,並且同時有三個以上收購方提出受讓要求,標的比較複雜的企業產權轉讓活動,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上海產權交易所、上海技術產權交易所是從事上海市企業產權轉讓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機構,招標人應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並和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委託手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對招標人的有關規定,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招標必須有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是投標和評標的主要依據,招標文件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內容須做到準確、真實、完整、合法,若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抄報市產管辦,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產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投標人應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其委託的產權經紀機構向招標人獲取投標資格和招標文件,如確有特殊情況,經招標人同意可適當展延,但最遲不得晚於投標截止日期前兩個工作日,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十二個工作日。凡境外法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控股的合資企業參加投標或共同投標,須經市產管辦批准;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另,聯合體各方應簽訂共同投標協定,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定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專案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投標文件將被視為無效,且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無須承擔向投標人解釋的義務:

  1. 投標文件未按規定標誌、密封;
  2. 投標文件未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以前送達;
  3. 投標文件未經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署;
  4. 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法人代表印鑒;
  5. 投標文件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為模糊難以辯認;
  6. 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未在規定時間參加開標評標會議;
  7. 投標價格低於招標文件中所明確的上市挂牌價格;
  8. 投標文件實質上未回應招標文件的要求,即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所列的規定、要求、條件、條款和規範不符。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為拆封,宣讀投標人投標文件,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為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評標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組織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與投標人有直接經濟關係(包括財務隸屬關係和股份關係)的單位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人數應為七人以上單數,評標原則為:

  1. 依據招標文件的內容或參考標底進行評審,並確定中標人;
  2. 公平、公開、公正、客觀地審查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得任意修改招標文件的內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條件作為中標條件;
  3. 全面.綜合地評價投標文件的各項內容,不得以最高報價作為中標的唯一標準;
  4. 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書,報價低於該產權專案上市掛牌價格的,視為無效標書。各投其標書均未達到標底要求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可以終止招標活動;
  5. 投標人可按照有關規定對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提出回避要求,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審查後應作出相應安排和調整,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應主動執行回避制度。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一般招標轉讓產權的標底價格應不低於該產權專案上市掛牌價格。評標可採取打分評定法,累計分最高者為中標人,招標人可根據不同的產權專案,確定各部分主要內容在總分中所占的比重,由評委對各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打分,總分出現相同時,由評委投票表決,以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2. 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高且合理。

  而有下列行為之一,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1. 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本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2. 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3.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4.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5. 投標人違反本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6.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的。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標人或招標人如拒簽產權轉讓合同視作違約處理,違約方應向對方和招標代理機構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不超過中標金額的5%;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