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99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發明篇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九、發明單一性 (一)專利法及施行細則部分 33年版專利法第21 條已有單一性之規定60。 83年版專利法明定3 種利用上不能分離之意義及類型61。 93 年版專利法為使原條文更為周延且配合國際趨勢62 明定一申請 案應僅有一發明,或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a single general inventive concept),而以概括方式定之63。93 年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3 條進一步 規範廣義發明概念之意義,係指二個以上之發明或新型,於技術上相互 關聯。而技術上相互關聯之發明或新型,應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相對 應,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特定技術特徵。 102 年版專利法施行細則將原條文之「相對應」修正為「對應」、將 「特定技術特徵」修正為「特別技術特徵」64,另增訂第3 項明定「前項 所稱特別技術特徵,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技 術特徵」65。又因發明單一性之判斷不受申請方式之影響,不論是在同一 請求項中擇一申請或不同請求項中申請,均需進行單一性之判斷,故新 增第4 項「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有無相互關聯之判斷,不因其於不 同之請求項記載或於單一請求項中以擇一形式記載而有差異」66。 60 呈請專利權者,應就每一發明各別呈請。但兩個以上之發明,利用上不能分離者,不在此限。 61 條次變更為第31 條。參酌當時日本特許法第37 條及專利合作條約施行細則第13 條第2 項規 定。以分款方式名列於第1 至3 款;1. 利用發明主要構成部分者。2. 發明為物之發明時,他 發明為生產該物之方法,使用該物之方法,生產該物之機械、器具、裝置或專為利用該物特 性之物。3. 發明為方法之發明時,他發明為實施該方法所直接使用之機械、器具或裝置。 62 參考實質專利法條約(Substantive Patent Law Treaty)草約第7條、EPC第82條、專利合作條 約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及中國大陸專利法第31條規定。 63 第32條: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 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64 因原條文之「特定技術特徵」,其英文為「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係指相對於先前技術, 對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並非僅指特定技術特徵而已,為符合原意,乃 修正為「特別技術特徵」。條次變更為第27條。 65 參考PCT施行細則第13.2 條、EPC施行細則第44 條第1 項、日本特許法施行規則第25 條之 8規定,明定「特別技術特徵」之意義。 66 參考PCT施行細則第13.3 條、EPC施行細則第44 條第2 項、日本特許法施行規則第25 條之 8第3項及實質專利法條約(SPLT)草案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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