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00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發明篇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二)基準部分 為使發明單一性判斷方式一致且提升審查效率,智慧局於108 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發明單一性審查基準,包含「調整發明單一性之判斷」 及「明確最小審查對象」兩大重點。將發明單一性之判斷67 改採以下步驟: (1)先判斷各獨立項間是否明顯不具單一性、(2)非明顯不具單一性時, 原則上對請求項1 進行檢索,判斷是否具有特別技術特徵、(3)依據特 別技術特徵判斷各獨立項間是否均具有相同或對應技術特徵。 另配合判斷步驟,將原案例重新分類整理為8.1 明顯不具發明單一性 及8.2非明顯不具發明單一性。 十、優先權 (一)國際優先權 由於承認優先權有助於工業科技之引進與發展,且為現今國際專利 保護之趨勢,因此83 年版專利法修正參酌巴黎公約68 首次導入國際優先 權制度69。惟因我國尚非巴黎公約之會員國,因此,根據互惠之原則,承 認外國之優先權人以該國亦承認我國國民之優先權者為限70。惟此規定兼 採屬人與屬地原則,與TRIPS及巴黎公約所採國民待遇原則及準國民待 67 102 年版審查基準第二篇第4 章「發明單一性」有關發明單一性之判斷步驟為:(1)預選特 別技術特徵,(2)檢索先前技術,(3)逐項判斷(第2-4-3至2-4-5頁)。 68 巴黎公約之所以確立優先權原則,是因為專利法採用先申請原則。根據該原則,對於同樣內 容的申請,只對最先提出申請的人授予專利權。巴黎公約規定了優先權原則,要求締約國相 互之間給予對方的國民以一定期間的優先權。 69 專利法第24條: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 並於第一次提出申請專利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提出申請專利者,得享有優先權。 依前項規定,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兩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自最早之優先權日 之次日起算。 申請人為外國人者,以其所屬之國家承認中華民國國民優先權者為限。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70 立法院公報 第八十二卷第七十一期院會紀錄第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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