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98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發明篇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先權制度,同一之發明得以優先權日認定為最先申請之日,故將條文分成兩項且 增訂但書以釐清先後申請案之關係54。90 年版專利法將原施行細則第20 條有關 逾期未申報協議結果之規定修正後移列該條文第3 項,另因一案二申請之態樣涵 蓋發明案及新型案,故增訂第4項,準用前3項之規定55。102年版專利法將「同 一發明」修正為「相同發明」,另對於同人、同日以相同技術申請發明及新型專 利,因修正條文第32 條另有特別規定,爰明定有修正條文第32 條之情事者,不 在準用之列56。 八、揭露要件 93 年版專利法新增第26 條明定「揭露要件」57,納入原條文第22 條第3 項 關於發明說明應符合可據以實施要件之內容並修正文字,另新增申請專利範圍應 符合明確、簡潔及支持要件58。 102 年版專利法第26 條配合美、日、歐三邊局說明書之格式,將申請專利範 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並將「發明說明」修正為「說明書」;另將「實施」 之用語修正為「實現」,避免與專利權「實施」之意義混淆。又原條文所定請求 項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可能有「發明說明及圖式二者同時支持」 或「發明說明及圖式擇一支持」兩種寬嚴不同解釋,易造成審查上之困擾。又如 解釋為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均支持,亦與國際立法例不合59,因此修正為「必 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54 條文變更為第27 條:二人以上有同一之發明,各別申請時,應就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 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時,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 55 第3 項: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逾期 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第4 項:同一發明或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準用 前三項規定。 56 條次變更為第31條。 57 參考TRIPS第29條第1項及日本特許法第36條第4項(1994年修正)。 58 參考日本特許法第36條、EPC第84條及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6條。 59 EPC第84 條及專利合作條約(PCT)第6 條規定,請求項必須為發明說明所支持;日本特許 法第36條規定,申請專利範圍必須是發明之詳細說明中記載者;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6條規定,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皆無為圖式所支持或以圖式之支持為依據之規定。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