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97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發明篇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二)基準部分 為提昇進步性之審查品質,智慧局於106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新的 進步性審查基準,其修正重點在於建立客觀化的進步性判斷標準,於原 先的5 個判斷步驟51 之步驟5,增加是否能建立不具進步性之論理的判斷 順序。首先,(1)考量是否有「否定進步性之因素」,(2)若無,則 無法建立不具進步性的論理,得判斷該發明具有進步性,(3)若有,其 次考量是否有「肯定進步性之因素」,最後,(4)綜合考量該二種因素, 若無法建立不具進步性之論理,得判斷該發明具有進步性,若能建立不 具進步性之論理,得判斷該發明不具進步性。否定進步性之因素包括: 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簡單變更及單純拼湊;肯定進步性之因素包括: 反向教示、有利功效、輔助性判斷因素52。另外,經參考國內、外法院判 決後,此次修正於步驟3「確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 技術水準」新增5 點可供考量的因素,包括(1)該技術(art)所面臨問 題之類型、(2)先前技術解決該等問題之技術手段、(3)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之創新速度、(4)該科技(technology)之複雜度、(5)該領域 (fi eld)實務從事者之教育水準,而以客觀化的評量,來確立該技術水準。 惟亦敘明,若由相關先前技術之內容即足以反映或認定該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則可逕行確定該技術水準,無須另 外考量上述因素。 七、先申請原則 48 年版專利法首次引入「先申請原則」53,就二人以上有同一發明者,明定 僅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亦即禁止重複授予專利權。83 年版專利法配合導入優 51 步驟1: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步驟2: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步驟3: 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步驟4:確認申請專利之 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步驟5: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 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判斷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 (102 年版)。 52 包括發明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發明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發明克服技術偏見以及發明獲得 商業上的成功。 53 第15 條:二人以上有同一之發明各別申請時,應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如同日申請,則令 申請者協議定之,協議不諧時,均不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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