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96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發明篇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流通之目的。另增訂第4 項,將「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 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排除優惠期之適用47。 六、進步性 (一)專利法部分 68 年版專利法首次將進步性納入第2 條48。83 年版專利法將進步性 另立一項以與新穎性區別49,並修正為「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 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 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其明定判斷進步性之主體為「熟習該項 技術者」,並將「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者」修正為「輕易完成」,其 中刪除「未能增進功效」以使發明與新型之進步性有較明確之界定。 93 年版專利法修正原第2 項進步性之條文內容並移列第4 項50,立 法理由指出進步性之判斷重點有三:一為依申請前已公開之技術知識而判 斷,二為判斷對象範圍限定於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者,三為其判斷標準以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之具有通常知識之人之能力。至於實際上是否「運 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並非必要,故刪除「運用申請前既有之 技術或知識」等字,另所謂「熟習該項技術者」係指「a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其意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之能力,為釐清其概 念,爰修正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又關於進步性之判斷 時間點,為依申請前已公開之技術知識而判斷,爰明定以申請前之先前 技術作為判斷基礎。因此將該項認定不具進步性之文字修正為「但為其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 使概念更為清晰。 47 立法理由:申請人所請專利技術內容見於向我國或外國提出之他件專利申請案,因該他件專 利申請案登載專利公開公報或專利公報所致之公開,其公開係因申請人依法申請專利所導致, 而由專利專責機關於申請人申請後為之。公報公開之目的在於避免他人重複投入研發經費, 或使公眾明確知悉專利權範圍,與優惠期之主要意旨在於使申請人得以避免因其申請前例外 不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公開行為而致無法取得專利保護者,在規範行為及制度目的上均不 相同,爰明定不適用之。 48 運用申請前之習用技術、知識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者。 49 條次為第20條。 50 條次變更為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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