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91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發明篇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5款16,主要理由是該等事由均屬非利用自然法則者,因此,亦非屬發明之類型, 無須明定為法定不予發明之項目。審查基準17 配合專利法之修正將上述該等款內 容納入「非屬發明之類型」中之「非利用自然法則者」18。 102 年版專利法將第24 條第2 款不予專利之醫療方法中「人體」修正為「人 類」19。另為配合國際主要規範及審查實務,刪除「疾病」一詞20。此外,刪除第 3款「妨害衛生」之情況21。 三、專利法之立法目的與產業利用性 33 年版專利法第1 條規定「凡新發明之具有工業上價值者,得依本法呈請專 利」,第3 條進一步規定「本法所稱工業上價值,謂無左列情事之一者:一、不 合實用者。二、尚未達到工業上實施之階段者」22。68 年版專利法將第1 條及第 3條之「工業上價值」修正為「產業上利用價值」23,並將第3條之「工業上實施」 修正為「產業上實施」。 83 年版專利法修正新增第1 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 業發展,特制定本法」,由於建立專利制度之最終目的在於利用發明,以促進產 業發展,故明定本法制定之宗旨及目的。 16 即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遊戲及運動之規則或方法,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 能實施之方法或計畫。 17 93年7月1日修訂施行。 18 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二章「何謂發明」1.3非屬發明之類型,1.3.4非利用自然法則者(93年版)。 19 「人體」與「動物」一詞並非對等。 20 立法理由指出:由於原條文「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一詞,限制診斷、治療或 外科手術方法皆必須與疾病相關,始不予專利。依審查實務,診斷、治療方法皆與疾病相關, 適用該款並無問題。惟外科手術方法未必皆與疾病相關,如割雙眼皮、抽脂塑身等美容手術 方法,即無該款之適用,而於實務上係以不符產業利用性之要件不予專利,導致適用條文產 生歧異之情況。參照歐洲專利公約(EPC)第53條、TRIPS第27條等相關條文,皆無「疾病」 一詞,凡手術方法皆以該條文不予專利,僅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5 條有「疾病」一詞,審查實 務亦有歧異情況。 21 理由之一是參照EPC、TRIPS及PCT等相關條文,皆僅有「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規定, 日本特許法第32 條及韓國專利法第32 條規定為「公共衛生」而非「衛生」,故我國條文易 遭誤解其較為嚴格。另按「妨害衛生」一詞,其實質意義應指嚴重危害公共健康者,始被排 除不予專利。而於廣義解釋下,嚴重危害健康之發明,亦可被認為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故其意義可被「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所涵蓋,爰刪除「衛生」一詞。 22 48 年版專利法曾將「不合實用者」修正為「不合適用者」,惟68 年版專利法又改回「不合實 用者」。 23 立法理由指出為鼓勵創新發明,使發明人樂於申請專利,故加修正,以示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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