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90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發明篇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手術方法」不予發明專利,理由是此等方法被認為無法供產業上利用。另增列第 4 款至第6 款,明定3 種不予專利之項目,包括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遊戲及運 動之規則或方法,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實施之方法或計畫。 又增列第7 款「物品新用途之發現」不予專利,但為配合化學品、醫療品之開放 專利,及鼓勵化學品、醫藥品新用途之開發研究,爰以但書排除化學品及醫藥品, 即開放化學品、醫藥品之新用途。 我國為積極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於83 年版專利法刪除部分不予專利之 項目,從而開放微生物新品種12、飲食品及嗜好品、物品之新用途等專利。此外, 刪除「發明品之使用違反法律者」之規定,因其發明品本身並無不法,使用違反 法律自有其他法律規範。 93年1月1日我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為與國際規範相調和,93年 版專利法13 參考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第27條第3項(b)款及其他國家立法例14,將 原法定不予專利之「動、植物新品種」修正為「動、植物」,並將不予專利之「育 成方法」修正為「主要生物學方法」,而但書明定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為可專利 之事項。另將第2款之「手術」修正為「外科手術」15。此外,刪除原第3款至第 12 條次變更為第21 條。增訂第2 項,對開放微生物新品種得予發明專利之施行日期,付予緩衝 期間:「有關微生物新品種得予發明專利,應於中華民國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且該協定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書生效滿一年後施行之。但本國人及與中華民國有微生物新品 種互惠保護條約、協定之國家之國民不在此限」,惟86 年版專利法因考量該項規定顯與國民 待遇原則及最惠國待遇原則相違,故予以刪除。 13 條次變更為第24條。§24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14 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歐盟(EU)98/44指令及EPC第53(b) 條。以EU 98/44 指令及EPC第53(b)條排除「動、植物品種」之專利,但非屬「品種」之 「動、植物」不予排除。另該公約排除「主要生物學方法」之專利,所排除者為「生物學」, 而並未排除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故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為可專利之事項。 15 主要係針對國外相關法規條文「surgical method」之中譯,其與修正前之內容並無實質差異。 參考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8 條第1 款第4 項之規定,其中文名稱亦為「外科手術方法」。惟我 國83年11月25日公告之專利審查基準規定「手術之方法係包含外科手術方法、採血方法」, 為配合93 年版專利法之修正,我國93 年7 月1 日修訂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重為解釋,將外 科手術方法涵蓋所有的手術方法,包含採血方法等。詳參張仁平,診斷、治療、手術方法專 利之審查,智慧財產權月刊67期,200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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