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89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發明篇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專利審查基準(下稱審查基準)9 進一步規範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發明 之定義,應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是否具有技術性;若不具有技術性,則不符 合發明之定義。大致可歸納為下列幾種類型:自然法則本身、單純之發現、違反 自然法則者、非利用自然法則者及非技術思想者。 二、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33 年版專利法第4 條明定5 種不予專利之項目,包括:一、化學品,二、飲 食品及嗜好品,三、醫藥品及其調合法,四、發明品之使用違反法律者,五、妨 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其目的係以法律規範某些技術領域之發明或違 反公序良俗之發明不授予專利,不論該等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48年版專利法將第3款之「調合法」修正為「調合品」。 68年版專利法增訂第6款「糧食新品種」。 75 年版專利法基於公眾衛生及公益需要,參酌外國立法例及專利實務,並權 衡公益,作大幅修正10。首先,刪除「化學品」、「醫藥品及其調合品」不予專 利之規定,以提升國內工業水準。飲食品及嗜好品仍不予專利,但其製造方法准 予專利。另增訂「動、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種」不予專利,但植物新品種及微生物 新菌種育成方法不在此限11。另由於原第6 款「糧食新品種」已涵蓋在「植物新 品種」範圍內,爰予刪除。此外,增列第3 款「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 9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二章「何謂發明」1.3非屬發明之類型(110年版)。 10 第4條:左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飲食品及嗜好品。但其製造方法不在此限。 二、動、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種。但植物新品種及微生物新菌種育成方法不在此限。 三、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 四、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 五、遊戲及運動之規則或方法。 六、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實施之方法或計畫。 七、物品新用途之發現。但化學品及醫藥品不在此限。 發明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或發明品之使用違反法律者,不予專利。 11 立法理由指出:按對於植物新品種之保護,各國有採以專利或植物新品種登記予以保護者, 亦有兼採二種制度而予以保護者,經檢討以納入植物種苗法予以保護為宜。至於「微生物新 品種」,則以我國目前尚未達到保護之條件,故增列為不予專利保護之對象。但「植物新品種、 微生物菌種」之育成方法尚值鼓勵,仍給予專利。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動物新品種」給予專 利保護者不多,爰參照外國之法例,亦不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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