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70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制度對產業智慧財產發展策略的影響 —以工研院為例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及「爭議訴訟」機制,強化專業法院審理專利爭議的主導性,以期有效解決專利 爭議,更足見主管機關之魄力;凡此均殊值吾人高度肯定11。 事實上,歷來我國專利法相關規範的修訂,均激發工研院的專利營運及布局 與時俱進。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審查基準修訂,以及導入優先權制度與推動專利 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更對工研院智權發展及管理 帶來深遠影響。 1998 年,我國參考美國及日本審查基準等資料,制訂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特 定技術領域的審查基準。2008 年,參酌歐洲的「技術性」判斷標準,並開放電 腦程式產品請求項。2014 年,更進一步導入歐洲的「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以 判斷進步性,並同時參考美國的司法判例等實務意見,進一步具體化發明定義的 標準。歷次審查基準的修訂,逐步擴大專利保護標的範圍,同時與國際專利審查 趨勢銜接12。 藉由發明定義的檢視事項明確,而且降低主觀性、不可預測性以及進步性概 念混於發明定義判斷的情形,使新興技術之發明在專利申請的過程中,可依據電 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獲得適切的權利保護,對於工研院有關電腦軟體的相 關發明產生鼓勵作用13;使得原本以營業秘密保護軟體為原則的智慧財產觀念, 11 有關2023 年提出之專利商標審議新制草案,修正為兩造對審,當有助提升解決爭議之品質, 本人深表認同及支持。然草案規定「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下稱:審議會)由3至5人合議審議; 立法固然良善,期以合議之專業組織,提升複審與舉發等爭議事件之審議品質,但就實務而 言,亦即將原來一位智慧財產局審查官可處理之再審查案件改為複審案件,即3 人審議的複 審制度;以及兩位審查官可處理之舉發案件,改為3 人或5 人之爭議案件,恐驟增至少兩倍 以上人力,是否可能造成排擠智慧財產局之一般審查業務,不可不慎。 蓋對於科技產業而言,複審與舉發所佔比例甚微,而專利申請攸關全球布局與國際競爭,不 容遲延。舉例而言,2022 年全國專利舉發案件約為430 件,申請初審案則約5 萬多件。若為 處理400 多件之舉發案,而耗費寶貴之兩倍審查人力,可以想見將不得不延長專利申請之初 審5 萬多件審結期間;此對於科技業界將可能造成不利影響。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美意, 應有配套機制,是以,本人多次於公開場合提醒確認智慧財產局已有充裕之人力及完備財務 規劃,以免驟然實施,顧此失彼,得不償失。 12 關於我國電腦軟體發明專利制度的演進與實務狀況,可參李清祺與馮聖原著,電腦軟體發明專 利制度探討—我國與歐洲制度發展的演進,頁77以下,智慧財產權月刊201期,2015年9月。 13 熊誦梅,初探台灣新修訂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從明確化發明定義談起,北美智權報 288期,2021年7月14日。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