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71 專利制度對產業智慧財產發展策略的影響 —以工研院為例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得以展開專利領域之布局14。尤其在AI 時代,電腦軟體相關專利申請儼然已成商 場兵家必爭之地;臺灣就相關審查基準的明確制訂,對工研院及國內廠商取得全 球AI 應用市場的優勢,至為重要。 此外,由於臺灣並非巴黎公約會員國,為保持國際競爭力並維護發明與創作 人的權益,政府積極爭取與各國簽訂協定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方式, 相互承認國際優先權。我國專利法自1994 年導入國際優先權制度15,且為維護臺 灣企業在其他國家的權益,智慧財產局亦積極爭取對外的優先權,其中包括兩岸 開始受理相互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16,使得國內廠商的專利申請權益得以主張, 特別對於國際及中國大陸地區的專利布局可更為靈活並搶佔先機。同時,智慧財 產局亦積極推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17,與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 波蘭、加拿大等專利局合作以縮短申請人取得專利的時間。臺灣與日本、南韓分 別於2013年及2015年,簽署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PDX), 進行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案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嗣分別於2022 年及2023 年開始設計專利申請案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電子交換;2023 年11 月22 日(美東 時間)完成「臺美專利資料安全交換瞭解備忘錄(The Secure Exchange of Patent Data)」(PDX)簽署,未來我國人每年2 萬餘件向美國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如 主張專利優先權將更省費用又便捷。以臺灣在國際政經現實的艱困處境下,企業 研發創新產生的專利權仍能在全球占有一席之地;除了專利法制相關規範始終保 持與國際趨勢同步之外,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的主動與務實,功不可沒。 14 由於電腦軟體專利侵權的比對不易,因此,研發單位對於申請軟體專利之效益多有疑慮而持 保守態度。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多次邀請智慧財產局提供培訓課程,特別就「軟體應 用專利」之申請,尤其是整合AI /軟體進行跨領域創新應用的研發專利申請,提供解說與具 體範例說明;包括電腦軟體的專利要件、運用AI 技術說明書揭露程度、檢索策略以及營業秘 密或專利保護之間的權利保護選擇考量因素等進行廣泛討論交流;對於工研院的智慧財產營 運及專利布局策略大有助益。 15 依現行專利法第28 條之規定,專利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 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12 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專利 者,得主張優先權;反之亦然。 16 根據「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自2010 年11 月22 日起,兩岸開始受理相互主 張優先權之申請案,且得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的日期為2010 年9 月12 日該協議生效日 起算。 17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np-709-101.html(最後瀏覽日: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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