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42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第13-4 條,明定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態樣及其刑責。且重視營業秘密法作為智慧 財產權法制之一環,明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包括營業秘密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 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因此,違反營業秘密法之民刑事案件者, 亦依法應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43。 智慧財產法院於110 年7 月1 日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故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所稱智慧財產法院,係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分設智慧 財產法庭、商業法庭,並由智慧財產法庭職掌該法第3 條第2 項規定智慧財產案 件之審判事務44。又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109年1月15日公布、110年7 月1日施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前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名稱), 依第2 條規定,擴大上開法院之掌理範圍,亦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法掌理智 慧財產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與商業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且其掌理範圍 可能包含有關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 件。(該法第3 條第4 款規定參照)之後,112 年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 法第3條規定,因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事件,採廣義之概念,除本案訴訟外, 凡於本案訴訟起訴前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聲請、抗告事件,均包括在內。 另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 條第1 項業已明文商業法院即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故毋庸再贅述由商業法院管轄。又為期周全,112 年增訂因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條例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規定。因 此,上開組織法之修正,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案件掌理範圍,規定更加明確, 以期相關法院組織規範臻於完善,自有利於該法院更具效能之運作。 43 參照103年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修正理由。 44 參照112年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條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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