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40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90 年修正專利法第89 條規定,為配合發明專利除罪化,並提高專利侵權之 民事損害賠償,將懲罰性之損害賠償額上限,由損害賠償之「二」倍,提高為「三」 倍。亦即依第89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 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100 年修正專利法第96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 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 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此次修正,將專利權侵害時,於損 害賠償請求權之要件,參考民法規定,主觀上應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至於專利權妨害時(或稱「除去、防止侵害」類型),性質上類似物上請求權之 妨害除去與防止請求(民法第767 條參照),客觀上以有妨害事實或妨害之虞為 已足,毋須再論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主觀要件。另於第97 條有關損害賠償額之 計算方法,增訂「以相當於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所受損 害」,亦即專利法明文採納國際上主要三大計算方法之一「類推授權說」39,並 將總銷售額計算方法刪除,值得肯定。之後,102 年修正專利法第97 條規定,因 前開用語較有疑義,故再修正為「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 為基礎計算損害」,因原條文第三款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係以「相當於授權實 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所受損害」,此等規定恐使侵害行為人無 意願先行取得授權,蓋因專利權侵害而以合理權利金法計算之損害賠償數額,同 於事前取得授權之權利金數額。是該次再修正,亦揭櫫修法之意旨,並不排除該 損害賠償之合理權利金內容,可高於授權關係下之權利金數額之情形40。 39 專利權侵害之三種損害賠償計算方法(Drei Methoden der Schadenersatzberechnung),即侵害 人之利益(Verletzergewinn)說、被害人之具體損害(Konkreter Schaden des Verletzen)說(參 照民法第216條規定計算)與類推授權(Lizenzanalogie)說。(參照Ann, Patentrecht, 8. Aufl., München: Beck, 2022, §35 Rn.45ff.; Horst-Peter Götting, a.a.O., §30 Rn.21ff..) 40 參考102 年修正專利法第97 條修正理由,再度修正係參酌德國專利訴訟實務,尤其是侵權 訴訟中之專利權人尚須負擔額外成本(例如訴訟費用、律師費用),且參考德國發明專利 法第139 條第2 項後段明定:「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以授權關係之合理權利金數額為計算基礎 (Grundlage)」。前揭條文亦肯定,損害賠償之合理權利金內容應可高於授權關係下之權利 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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