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34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如何解釋,傳統專利實務上各國見解未盡一致。依比較法觀點,向來有下列學說: (1)中心限定(central definition)原則:此屬於自由原則,如發明專利權所保護 客體,縱使其在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中,並未具體表現出來,但於參酌其所附之 發明說明、圖式等所記載或標示之事項或說明以後,仍可能受到保護。如就此等 發明專利權保護範圍有所爭議,則委由法院判定。此原則係德國早期所採判斷之 原則,現已改採折衷原則。(2)周邊限定(peripheral definition)原則:申請發 明專利所受保護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最大限度,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事 項,不受保護。此屬於嚴格原則,其權利應在專利申請時。即明確其發明專利權 保護範圍,亦即該專利權保護範圍,係在於專利專責機關階段決定之。(3)折 衷原則:此原則係調和前述位於兩邊極端之二原則,並予以折衷。例如歐洲發明 專利公約(EPC)第69 條及其附屬書所採納,亦即發明專利權之保護範圍,應依 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內容而決定,而發明說明之記載及圖式,於解釋申請專利範 圍時,亦予審酌。此原則係於專利保護範圍之解釋時,在不與申請專利範圍相衝 突或矛盾之情形,容許參酌發明說明及圖式解釋專利適格標的(Gegenstand)及 其保護範圍(Schutzbereich)。 92 年修正專利法第56 條時,前開規定再修正,亦即「發明專利權範圍,以 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 圖式。」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專利範圍必 須記載構成發明之技術,以界定專利權保護之範圍;此為認定有無專利侵權之重 要事項。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發明說明及圖式係屬於從屬地位,未曾記載於 申請專利範圍之事項,固不在保護範圍之內;惟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僅就 請求保護範圍之必要敘述,既不應侷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也不應僅被 作為指南參考而已,實應參考其發明說明及圖式,以瞭解其目的、作用及效果, 此種參考並非如83年修正專利法第56條第3項所定「必要時」始得為之。因此, 參考歐洲發明專利公約第69 條及附屬書之意旨,仍維持折衷原則,修正為「於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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