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28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再者,92 年修正專利法,為明確規定發明喪失新穎性之條件,以及不喪失新 穎性之優惠期限(grace period)及條件,並增訂違反己意之公開不喪失新穎性之 原則,並重新編排本條架構,分別規定喪失新穎性事由於該條第一項,新穎性優 惠期規定於第二項,主張優惠期應踐行之程序規定於第三項,而第四項則係進步 性要件之規定。於此新穎性與進步性兩要件,更精準區分,並分別規定,值得肯 定。且參酌日本特許法第30 條第2 項及歐洲發明專利公約第55 條規定,發明非 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致見於刊物、被公開使用或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依原條文規定,均會喪失新穎性,此種情事對申請人而言,因非其所為,卻由其 承擔喪失新穎性之結果,並不公平,因此,參考前述立法例,明定非出於申請人 本意而洩漏其內容者,如申請人於該公開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亦不喪失 其新穎性。 又有關進步性要件之規定,對於是否「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解 釋論上意見頗為分歧。因此,92 年修正專利法時,在修正理由中,明確表示有關 進步性之判斷,其重點有三:一為依申請前已公開之技術知識而判斷,二為判斷 對象範圍限定於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者,三為其判斷標準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中之具有通常知識之人之能力。至於實際上是否「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 識,並非必要,因而刪除「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等字,而修正為「為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使概念 更為清晰。另所謂「熟習該項技術者」係指「a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其意為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之能力,故為釐清其概念,而修正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關於進步性之判斷時間點,為依申請前已公開之技 術知識而判斷,是明定以申請前之先前技術作為判斷基礎。以上就進步性要件判 斷要素。以上有關專利要件中進步性規定之修正,不論在法制用語或概念澄清上, 均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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