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23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於第88 條規定,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主張之請求權。專屬被授權 人原則上亦得為前項請求,惟專利法未設一般性規定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則 有再推敲之餘地。之後,100 年修正專利法第62 條第2 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以 其發明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從此專利法更明確區 分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亦可見專利法上從民法有體物逐漸發展出專利法特別 無體財產權之授權概念與類型。 陸、專利法之重要規範內容與原則之回顧與演變 一、專利程序要件與實體保護要件 申請專利者,係為取得專利權之授予。如欲取得專利權者,須具備一定保護 要件。83 年修正專利法之前,將發明專利之保護要件,規定於專利法第1 條及第 2條,將發明標的與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之專利三性要件,借用新發明, 作為發明專利要件之論斷依據。此以33 年專利法為例,於該法第一章發明第一 節通則規定,第1 條規定,凡新發明之具有工業上價值者,得依本法呈請專利。 第4條規定,左列之物品不予專利: 一、化學品。 二、飲食品及嗜好品。 三、醫藥品及其調合法。 四、發明品之使用違反法律者。 五、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以上可見,該等規定將新發明之具有工業上價值,就為專利申請(呈請)案 之判斷要件。之後,於第2 條及第3 條分別就新發明與工業上價值為消極定義性 規定。換言之,原專利法所稱新發明,謂無左列情事之一者: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