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21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伍、專利法重要用語之演變 除歷經專利法有關發明概念及專利要件之用語有所變動外,多年來修正專利 法之用語,亦有若干改變,茲僅數例,以示其演變。例如“claim(s)”,往昔 稱之為「請求專利部分」,之後通稱「申請專利範圍」,現雖仍沿用申請專利範 圍(參照專利法第25 條第1 項),但亦有以請求項17 稱之。且於92 年修正專利 法第26 條理由中,有關專利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中說明書一詞,有時包含申請 專利範圍(如原條文第22 條第1 項),有時又未包含申請專利範圍(如原條文 第22 條第5 項),實有必要加以澄清,爰參考日本特許法第36 條、美國專利法 第112條及歐洲發明專利公約第83條,將「說明書」與記載發明詳細說明18 之「發 明說明」明確作區分,並將目前實務運作有關專利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包括發 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等事項。換言之,申請發明專利,由專 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利專 責機關申請之。因此,將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獨立於說明書之外。原本法所稱之 說明書包含「申請專利範圍」,惟參考日本特許法第36 條第2 項、歐洲發明專 利公約(EPC)第78 條第1 項、實質專利法條約(Substantive Patent Law Treaty, SPLT)草案第5條、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第3條第2項、 大陸地區專利法第26 條第1 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係獨立於說明書之外,俾符 合國際趨勢。且說明書中雖包含「摘要」,惟國際趨勢上,皆將「摘要」獨立於 說明書之外,日本特許法第36 條第2 項於2000 年亦配合專利合作條約(PCT) 之規定修正,因此,修法時亦將「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17 參考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9條及第27條等規定,例如「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 「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及「請求項記載」等。 18 於33年專利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呈請專利,由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備具呈請書、 詳細說明書圖式模型或樣品及宣誓書,向專利局呈請之。」其中即出現「詳細說明書」之用語。 75 年修法時,於第12 條第1 項將「詳細」刪除,即「申請專利,由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 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圖式、模型或樣品及宣誓書,向專利局申請之。說明書應載明申請 專利範圍。」此時將申請專利範圍(claims)、發明說明(description)與說明書(specification) 仍未加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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