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8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三、 設計專利8: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 透過視覺訴求9 之創作。10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 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第121條)11。 專利法保護 之創新類型 92年修正前 92年修正後 發明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 創作(83年修正第19條)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92年修正第21條) 新型 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 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100 年修正第104條) 設計 新式樣;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 結合之創作(83 年修正第106 條);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 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90 年修正) 設計; 物品性: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 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 使用者介面; 視覺性:視覺訴求(100 年修正 第121條) 8 參考100 年修正專利法第2 條修正理由,按新式樣專利之目的在保護二度空間及三度空間之 設計成果,惟原「新式樣」之用語與國內相關設計產業界之通念並不盡相符。目前國際上保 護設計成果之立法例,如美國、歐盟、澳洲等均稱為設計(Design)。考量「設計」用語較「工 業設計」或「外觀設計」等用語更具上位概念,較能符合未來設計多變化之展現媒體發展所需。 茲為符合產業界及國際間對於設計保護之通常概念及明確表徵設計保護之標的,爰參考上開 國際立法例,將原「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另100年修正專利法第7條修正理由參照) 9 參考92 年修正專利法第106 條修正理由,按新式樣專利與發明、新型專利之主要區隔,因新 式樣專利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進強化,故明定創作須透過視覺訴求始受該法保護。 10 參考100 年修正專利法第121 條修正理由,依原條文規定,新式樣專利保護之創作必須是完 整之物品(包含配件及零、組件)外觀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設計,若設計包含多 數新穎特徵,而他人只模仿其中一部分特徵時,就不會落入新式樣專利所保護之權利範圍。 如此,無法周延保護設計,一方面為鼓勵傳統產業對於既有資源之創新設計,另一方面為因 應國內產業界在成熟期產品開發設計之需求,強化設計專利權之保護,爰參酌日本意匠法第2 條、韓國設計法第2 條、歐盟設計法第3 條等之部分設計(partial design)之立法例,將部分 設計納入設計專利保護之範圍。 11 參考100年修正專利法第121條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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