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17 專利法制定公布8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參、專利法於法體系之地位與三合一立法模式 現行專利法,與德國及日本等立法例不同,因33 年制定專利法時,因我國 當時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將發明、新型與新式樣合訂於一法,是以三者之性 質雖異,所有呈請、審查等手續,大致相同,而採取三合一立法模式。因此其與 美國專利法較為類似,但美國法未採新型專利,且明定植物專利(plant patent)4。 專利法第2條規定,專利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第21條)5。 二、 新型專利6: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 合之創作。(第104條)7。 4 美國專利法採取三合一之統一立法模式,即於同一法律中,包含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 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與植物專利(Plant Patent)。至德國採三法分別規定之分散式立法 模式,即如發明(Patent)、新型(Gebrauchsmuster)與設計(Design)分別規定三部法律, 亦即將專利法區分為三法。日本立法例,亦採取類似規範模式,亦即:特許權、實用新案權 與意匠權三者分別規定。 5 “Patent”用語,從總部位於德國慕尼黑之歐洲發明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觀點, 其係指發明專利。至於技術創新如不符發明要件之新型(utility models),目前則屬內國法保護 問題。又設計(Designs and models)與商標(Trade marks),則屬於位於西班牙之歐盟智慧財 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Trade Marks and Designs)(Avenida de Europa, 4 03008 Alicante, Spain)管轄,https://www.epo.org/en/service-support/faq/patents-and-ip/ where-can-i-find-information-utility-models-copyright-trade(最後瀏覽日:2024/01/10)。 6 新型法中之所謂發明,技術程度上通常係屬較為「迷你」之技術成果,故有稱其為「小發明」 (kleine Erfindung),或「小專利」(ein Kleines Patent)。 7 參考100 年修正專利法第104 條修正理由,按新型之標的除物品之形狀、構造外,尚包含為 達到某一特定目的,將原具有單獨使用機能之多數獨立物品予以組合裝設者,如裝置、設備 及器具等,非僅限於「裝置」,為求文義精確,爰參酌日本實用新案法第1 條、韓國新型法 第4條及大陸專利法第2條規定,將原條文之「裝置」修正為「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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