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133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設計篇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三)設計之「物品」,解釋上不再僅限定為「動產」 在102年修正專利法前,過去審查基準對於新式樣「物品」的解釋, 僅得為具備固定形態的「動產」,若為房屋、橋樑等建築物或室內、庭 園等「不動產」設計,不屬於新式樣之物品31,不受新式樣專利保護。而 在102 年修正專利法時所配合修訂之審查基準32,則參酌了美國、歐盟做 法,刪除了有關設計之「物品」不得為不動產之限制,自此將建築物等 不動產設計納入設計專利保護。 肆、近幾年設計專利相關修法及審查實務的變革 設計專利在經過102 年專利法修法改革後,已大致奠定了現今設計專利保護 制度的基礎;而自102 年修法至今,設計專利仍有局部進行修法改革及審查基準 的修訂,以下分就幾項重要的修法及審查實務的變革為說明: 一、105年版審查基準,調整圖式包含色彩之揭露規定等 105 年版審查基準,其重點大致包含,調整圖式包含色彩之揭露規定、新增 「修正超出」判斷的案例及其他內容文字之修正33。 其中,有關設計圖式包含色彩之審查實務,其歷經了多次的變革(如表2)。 依93 年版專利法施行細則及94 年版審查基準之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式樣包含色 彩者,應敘明所有指定色彩之工業色票編號或檢附色卡,且圖面應檢附色彩應用 於物品之結合狀態圖,未檢附或未敘明者,認定為不包含色彩34。102 年修正專 31 94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新式樣專利實體審查第3-2-3頁。 32 102 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3-2-2 頁。依該次修正,其僅刪除了94 年 版審查基準「新式樣不得為房屋、橋樑等建築物或室內、庭園等不動產設計」之文字,並對 外界說明設計專利之物品是否為動產或不動產已非所問,而放寬了物品的解釋;惟於109 年 版審查基準,方新增「設計得為建築物、橋樑或室內空間等設計」之文字。 33 105 年「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修正草案簡報」,智慧財產局,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 cp-694-876312-faa5c-10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2/19)。 34 93 年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3 條第3 項後段,及94 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新式樣專利實體 審查第3-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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