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32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設計篇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四、其他 (一)刪除「美術工藝品」之法定不予設計專利項目 在102 年修正專利法前,「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均屬法定不 予新式樣專利項目之一26,此是基於新式樣專利係保護實用物品的外觀創 作,必須可供產業上利用,而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應屬著作權所保 護的美術著作,故明定為法定排除新式樣專利保護的項目。惟就美術工 藝品而言,其可能兼具美術及實用價值,且隨著產業技術的發展進步, 美術工藝品亦得以工業生產程序重覆製造而為產業上所利用,其應無不 受設計專利保護之道理,故該次修法刪除「美術工藝品」文字,僅保留「純 藝術創作」為法定不予設計專利項目27。 (二)放寬「說明書及圖式」之形式記載要件 在102年修正專利法前,新式樣之記載文件為「圖說」,修正專利法 後則將圖說分拆為「說明書」及「圖式」二部分28。同時,102 年修正之 專利法施行細則規定,該說明書中「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欄位內容, 在設計名稱與圖式已表達清楚的情況下,得不記載29;亦即,設計專利得 僅記載設計名稱及備具圖式,即可符合設計專利記載上之形式要件。 此外,設計之圖式,亦由過去應包含「立體圖及六面視圖」之形式 規定,改為「應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30」之實 質認定原則;亦即,設計專利所應包含的圖式,不再僅拘泥於形式上是 否備具六面視圖,而逐漸著重於該圖式中之所有視圖是否已實質上明確 且充分揭露該主張設計的內容。 26 93年版專利法第112條第2款。 27 103年9月版專利法逐條釋義,頁37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年9月。 28 93年版專利法第116條第3項及111 年(現行)專利法第125條第2項。 29 112年(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 30 93 年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3 條第1 項前段,及112 年(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3 條第1 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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