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26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設計篇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二、 開放「部分設計」、「圖像設計」及「成組設計」等重 要標的 102 年修正前之專利法,對於新式樣專利所保護之標的必須為可獨立交易的 完整物品11(包含配件及零組件),102 年修正專利法後則擴大設計專利之保護 標的,設計不再僅得為可獨立交易的「物品之全部設計(下稱『整體設計』)」, 也可為「物品之部分設計(下稱『部分設計12』)」及「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 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下稱『圖像設計13』)」;此外,若一設計中包含二個以 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下稱「成組設 計14」),亦得視為符合一設計一申請而提出申請。以下爰就102 年版專利法所 開放之新興標的,分別就「部分設計」、「圖像設計」及「成組設計」進一步 說明。 (一)部分設計 所謂「部分設計」,是指申請人得就物品之部分外觀申請設計專利, 以避免市場競爭者抄襲產品的局部設計特徵而輕易迴避該設計專利之保 護15。例如,以如圖1 之「指示燈之基座」取得設計專利權,若有他人抄 襲了該基座(實線部分)的外觀,即使在下方燈板(虛線部分)進行迴 避設計,原則上即會構成設計專利權的侵害;又如,以圖2 之「運動鞋 之部分」取得設計專利權,若有他人抄襲該球鞋表面裝飾(實線部分) 而應用在鞋類物品上,即使在鞋面其他部位(虛線部分)進行迴避設計, 原則上亦會構成設計專利權的侵害。 11 93 年版專利法第109 條第1 項規定,「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 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另依2005 年版新式樣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3-2-3 頁之說明,「新式樣 所施予之物品必須為具有三度空間實體形狀的有體物,在性質上必須具備特定用途、功能並 具備固定形態的動產,而得為消費者所獨立交易者。」 12 111年(現行)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 13 111年(現行)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 14 111年(現行)專利法第129條第2項。 15 109年版(現行)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3-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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