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125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設計篇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參、 102年版專利法,「設計專利」制度大幅度的革新 102 年修正專利法應屬歷年來最大幅度之修正,尤其對設計專利制度而言, 更是具極大的變革與進步。該次專利法修法有關設計專利部分,主要包含:「新 式樣專利」正名為「設計專利」;開放「部分設計」、「圖像設計」及「成組設計」 等重要標的;廢除「聯合新式樣」、導入「衍生設計」制度;以及刪除「美術工藝品」 為法定不予設計專利項目、放寬「說明書及圖式」之形式記載要件、設計物品不 再僅限於「動產」等其他事項之修正。就各項修法重點分述如下: 一、「新式樣專利」正名為「設計專利」 102 年修正前之專利法,對於有關「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第25 條所規定之「工業設計(industrial design)」保護,於我國稱為「新式樣8」專利。 然而,該「新式樣」用語與國內設計產業界對「工業設計」一詞之通念存有 落差,且參考國際上保護工業設計之立法例,如美國、歐盟、澳洲等,均稱為「設 計(Design)9」。此外,考量「設計」用語較「工業設計」或「外觀設計」之用 語更具上位的涵蓋性,較能符合設計多變化之展現媒體發展所需10。因此,102年 版專利法參考國內產業界之通用用語及國際立法例,將「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 計」,自此始稱為「設計專利」。 8 102 年修正專利法前,專利法稱「新式樣專利」,惟於過去智慧局所公布之專利法英譯仍稱 「Design Patent」。 9 日本稱「意匠」,中國大陸則稱「外觀設計」專利,惟其官方亦英譯為「Design」。 10 103年9月版專利法逐條釋義,頁7,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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