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127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設計篇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有了部分設計制度後,大大地增加了設計專利的保護強度,申請人 自此可透過部分設計的申請與布局,取得靈活且周延的設計專利權保護 範圍。 16 111年(現行)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 圖1 指示燈之基座 圖2 運動鞋之部分 (二)圖像設計 所謂「圖像設計」,是指「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 介面16」,亦得申請設計專利取得保護。依過去傳統的工業設計保護概念, 是指對實體物品本身所呈現的形狀、花紋或色彩給予設計專利權的保護, 然而隨著電子與資訊產業的發達與進步,透過電子、電腦或資訊產品之 螢幕而暫時性呈現的虛擬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成為工業設計產 業重要的一環。也因此,102 年版專利法特別規定,該等應用於物品的虛 擬圖像設計,亦得符合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 以圖像設計申請設計專利,雖然無須像一般實體產品的形狀或表面 花紋、色彩恆常存在於產品上,惟其仍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之規定, 方符合專利法所定義之設計;依102 年修正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 專利實體審查(下稱「審查基準」)的解釋,所稱之物品得為「螢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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