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24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設計篇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75 年版專利法,新式樣專利之新穎性要件由相對新穎性改為絕對新穎性5, 將原「已在國內公開使用」改為「已公開使用」;另外增加新式樣專利圖說應載 明申請專利範圍之規定6。 83年版專利法,主要包含:(1)與發明、新型專利同時導入國際優先權制度; (2)明定新式樣及聯合新式樣之定義;(3)延長新式樣專利權期間,由自公告 之日起算5年,改為自申請日起10年屆滿。 86 年版專利法,包含:(1)配合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一步考量原所 規定的10 年專利權期限,若扣除審查期間,實際保護期間便不足10 年,因此, 再度修法延長為自申請日起12 年屆滿;(2)增加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純 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為法定不予新式樣 專利之項目;(3)另因實務上並無更正請求縮減申請專利範圍之情事,故將原 列入新式樣可申請更正之「申請專利範圍之縮減」刪除。 90 年版專利法,重點則在於專利要件之審查,如:(1)明定新式樣須屬透 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始受保護;(2)規定新式樣須可供產業上利用;(3)增加 新式樣專利「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及「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 屬不喪失新穎性之優惠事項;(4)明定聯合新式樣專利權從屬於原新式樣專利權, 不得單獨主張,且不及於近似之範圍。 92年版專利法,重點包含:(1)廢除異議程序及新式樣專利之刑罰規定;(2) 刪除圖說應載明申請專利範圍;(3)新增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新穎性要件; (4)刪除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及增訂違反己意之公開的優惠期事項7;(5) 規定創作性要件之判斷,應以該新式樣所屬技藝領域中之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水準 為判斷標準。 5 發明及新型專利在68年版專利法,即將新穎性之要件改為絕對新穎性。 6 92 年版專利法,認為新式樣專利在審查時,從圖面已足資判斷,實無責令申請人記載申請專 利範圍之必要,而將該規定刪除。 7 92 年版專利法,認為新式樣專利屬於物品之外觀設計,非屬功能性之設計,尚難認有研究、 實驗而發表或使用之餘地,故將「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之優惠事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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