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8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新型篇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四、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自93 年改為形式審查後,對於專利權的授予即不再進行前案檢索 與是否滿足專利要件等的實體判斷,致專利權人所獲得的專利權利處於相對不安 定與不確定的狀態。為避免權利濫用,影響第三人對技術的利用及開發,爰同時 增加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配套作法。然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關於實體要件的判斷, 並不如發明專利那麼完整,例如產業利用性、單一性等即不在審查之列。 形式審查與技術報告均為93 年修法後的新增內容,同年度審查基準修訂已 將形式審查的相關規範納入,惟並未包含技術報告的相關製作規範,而係另訂「新 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規範」供審查人員製作技術報告時的指引。該「新型專利技 術報告作業規範」並未對外公告,僅將重點內容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答客問的方 式公告於官網供外界知悉,直至110 年才將其正式納入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 利審查」第三章「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從「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規範」,到現今以審查基準方式呈現的第四篇第 三章「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期間歷經多次修正22,較重要的改變有,技術報告 引用文獻的寄發與否23、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 明的標準24、新增不賦予代碼的比對結果25 等。此些變革及其他微小修正,多屬 技術報告製作過程的程序變更,對於技術報告的最終定位並無實質影響。 對於不服形式審查處分者,申請人係可提起行政救濟,而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因係定位為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亦即便所獲評價為不具專利要 22 多為作業規範時期所作修正。 23 原規定經判斷比對結果均為代碼6時,於發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仍須將引用文獻一併寄出, 之後規定有委任代理人者可免寄送引用文獻。 24 當判斷所有請求項均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比對結果代碼1~5)時,才會發出 「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明,之後放寬為經判斷有任一請求項不具 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比對結果代碼1~5)時,即應以「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 通知專利權人針對前述事項提出說明。 25 若說明書未明確且充分揭露或請求項記載不明確而導致難以進行有效的檢索與比對時,或技 術報告受理後請求項經更正刪除或經撤銷確定者,將不賦予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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