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117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新型篇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102 年版專利法訂定新型專利關於更正的適用法條,將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 之更正審查予以明確區分19,規定除伴隨有舉發案的新型專利更正申請案係採與 發明專利相同的實體審查外,無伴隨舉發案的一般新型專利更正申請案改採形式 審查,並於102 年版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形式審查」相應增加相關內容,主 要係增加更正申請案的形式審查要件,包含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不符公 序良俗、揭露方式不合規定、不具有單一性、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 楚或明顯超出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之情事者。其中,關於 是否「明顯超出」之審查,智慧局特別發布「新型專利更正案採形式審查之審理 原則」20 作為審查指引,明確說明是否「明顯超出」之認定,係採「分別比對」 及「明確記載」之原則。惟一般咸認此一認定方式過於嚴苛,致多數更正案無法 通過此一要件之審查。 新型專利一般更正申請案採取形式審查的審理方式,一直延續至108 年版專 利法為止,修法理由主要係認經形式審查後授予之新型專利權本身即有不確定因 素,為避免不確定之權利內容肆意變動而衍生問題,實不宜有形式審查之更正途 徑21。遂又將新型專利更正申請案的審查,無論是否合併於舉發案,其審查方式 均改為與發明專利更正申請案相同的實體審查。 另值得一提的是,以往專利法並無限制專利權人得提出更正申請案的時間規 定,然自108 年版專利法將新型專利更正審查回歸實體要件審查後,即同步限制 專利權人僅得於舉發案審查期間、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受理中、有民事訴 訟或行政訴訟繫屬中等3種情況,方得提出更正申請案。 19 102 年1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發明專利更正列於第67 條,新型專利更正列於第118 條。立 法理由稱,新型專利案件既僅經形式審查即可核准專利權,則其更正案,原則上進行形式審 查即為已足。 20 參智慧局網頁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87-872735-b08ec-101.html(最後瀏覽日: 2023/12/27)。 21 108 年4 月16 日修正版本修法理由:我國就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度,新型專利申請案符合 形式要件者,即可准予專利。就新型專利之更正,原第一項亦規定原則上採取形式審查,以 為一致之處理。惟新型專利因採形式審查,其是否合於專利要件,尚有不確定之處,為維持 專利權內容之穩定性,避免因權利內容之變動衍生問題,除非就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 要件之實體問題已產生爭議,而須就專利權人之更正採取實體審查之情況外,不宜有形式審 查之更正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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