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119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新型篇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件等不利結果,並不會因此而撤銷該新型專利權,僅作為提供權利行使或技術利 用之參酌依據,是以不服者並不得提起行政救濟26。 五、一案兩請制度相關實務 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專利權,因此一 項發明或創作,只會授予一個專利權,若相同的發明或創作,分別授予兩個以上 的專利權,即顯然違反專利制度之宗旨,一般稱之為「一發明一專利」原則。當 有相同發明或創作,同日(或優先權日)申請時,將以協議方式決定。惟實務上 或有申請人一案兩申請,爰此,90 年版專利法27 乃順應外界需求,導入一案兩 請制度。之後100 年版專利法則進一步將同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之態 樣,予以明定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對於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應限期擇一,若擇 發明,則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一般咸稱此為專利權利不接續。惟此一 規定版本,對專利申請人極為不利,且有明顯違反權利信賴保護原則28,施行未 及半年29 即壽終正寢,取而代之者為102 年版專利法之修正,將一案兩請改為專 利權利接續的版本30,以符世界先例,惟要求申請人於申請時必須同時聲明有一 案兩請之情形。 肆、結語 自民國33 年版專利法制定以來,新型專利制度雖歷經多次修法及審查實務 之變動,然制度規劃方向,始終承擔起促進產業發展之使命,並適時反映時代變 遷及滿足社會需求。 26 參智慧財產局官網「專利Q&A」中何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83-872363-81923-101.html(最後瀏覽日:2023/12/27)。 27 將原條文第一項前段「二人以上有同一之發明,各別申請時」修正為「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 專利申請案時」。 28 參102年5月31日修正版本修法理由。 29 100 年11 月29 日修正版本係於102 年1 月1 日施行,102 年5 月31 日修正版本係於102 年6 月11日公布施行。 30 102年5月31日修正版本第32條第2項「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 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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