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6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新型篇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二、標的適格性 自有新型專利以來,保護之標的即限於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審查基準中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雖有說明與例示,然對於判斷方式或步 驟則無較為明確且詳細的規定。縱93年版專利法修法將新型專利改為形式審查, 然對於保護標的適格性,其具體之判斷標準為何?實務容有疑義。 直到98 年版審查基準,訂定有3 項明確的判斷原則18,主要係由申請專利範 圍並配合新型說明所載的特定技術特徵判斷之。該特定技術特徵必須屬於物品之 形狀、構造或裝置,方符合新型保護標的的審查要件。惟形式審查並未檢索先前 技術,在認定獨立項的特定技術特徵時未必準確,認定標準可能比實體審查更為 嚴格,而偶有爭議。因此102 年版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形式審查」除了配合 專利法之修訂將新型專利之標的調整為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並且進一步放 寬新型保護標的適格性的判斷標準,主要係判斷二項要件,即請求項前言部分應 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必須有一結構特徵(例如形狀、構造或組 合),亦即只要有一結構特徵就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不再限定必須是 特定技術特徵。所以物品請求項如存在一個以上屬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 該新型即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大幅放寬新型專利保護標的的形 式要件,且此一標準,給予申請人或審查人員更趨於一致性的認定依據,此判斷 方式一直沿用至今。 三、更正制度相關實務 93 年版專利法修訂前,關於更正的相關規定,均僅規範在發明專利中,新型 專利係直接準用發明專利條文,審查基準亦未特別制訂專章規範,其審查方式與 發明專利無異。93 年版專利法將新型專利改為形式審查,新型專利雖改採形式審 查,惟公告後的更正審查仍維持如同發明專利的實體審查方式。 18 參98年版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第4-1-2、4-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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