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4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新型篇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一、審查要件概述 (一)申請階段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僅依據新型專利說明書14 判斷是否滿足形式要件。所要求的 形式要件包含有:是否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或衛生者;說明書是否載明新型名稱、摘要、新型說明及申請 專利範圍;新型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是否違反細則規定; 是否違反單一性;及說明書及圖式是否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 楚者,相關內容見於93年版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形式審查」。之後, 因應100 年版專利法之修正,形式審查要件除上述內容外15,另新增修正 之說明書16、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 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之要件。 (二)舉發實體審查要件 93 年版專利法將新型專利中「未能增進功效」之文字予以刪除,且 此時另將進步性要件的法條內容修正為「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以有別於發明專 利進步性要件的法條內容「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立法說明稱17,修正新型已改為 形式審查,故以往實務上就創作性之高低與否之爭議,將可免除,但現 行條文新型專利之進步性有「增進功效」一節,而發明專利之進步性則 無增進功效之規定,實務上亦產生不同解讀,故刪除「增進功效」,而 參考日本實用新案法第三條以「顯能輕易完成」,以與發明之「能輕易 完成」相區別。 14 申請專利範圍也是說明書之一部分。 15 除因應修法的文字變動外,基本原則並無不同。 16 此時的專利法已將申請專利範圍、圖式獨立於說明書外。 17 參立法院第5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第1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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