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113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新型篇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實因改良亦為創作之一種;同時將發明專利保護標的中的「高度」兩字予以刪除, 自此,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不再有創作高度之別。 由以上的變革可知,新型專利無論如何界定其保護標的,總是聚焦於「物品」 之形狀、構造、裝置或組合,此觀之日本9、中國大陸10、韓國11 等有新型專利制 度的國家,縱其文字定義上略有不同,亦是如此。可見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迄 今均限於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裝置或組合(或結合)的創作。 參、申請案形式審查時期 新型專利最大的變革,當屬93 年修正通過的版本,將審查方式由實體要件 審查改為形式要件審查,亦即僅對申請的新型專利進行基礎要件審查12,不再對 是否具有專利要件等實體內容進行審查。修法理由稱「按知識經濟時代,資訊發 展一日千里,各種技術、產品生命週期將更為短期化,因此,發明人對於其發明 迅速投入市場之需求,將大為殷切,所以,對於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二者審查期 間冗長、權利賦予時期延宕之現行審查制度,實有必要修正,以因應知識經濟時 代發展之腳步。揆諸世界主要國家專利法制,皆就技術層次較低之新型專利,捨 棄實體要件審查制,改採形式要件或基礎要件之審查,以達到早期賦予權利之需 求。爰參考日本、韓國及德國立法例,將新型專利現行實體審查制,改為形式審 查制。」自此,新型專利權的授予不再考量是否符合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 僅在日後有權利糾紛時,方予審酌,或者亦可藉由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13,以 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 9 日本實用新案法第1條「この法律は、物品の形状、構造又は組合せに係る考案の保護及び利 用を図ることにより、その考案を奨励し、もつて産業の発達に寄与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10 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 條「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 的新的技術方案。」 11 韓國新型專利法第4 條第1 項前段「適於工業上實用的,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 提出的技術方案」。 12 形式審查僅審查是否符合保護標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是否違反揭露要件(僅審查準用第 26條第4項規定)、是否違反單一性、修正是否明顯超出等。 13 由於未經實體要件審查的新型專利權,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為避免權利濫用, 因此推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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