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105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發明篇 專利法公布80 週年特集 十三、更正 33 年版專利法第56 條規定申請人得提起更正之基礎及限制95。83 年版專利 法修正文字96。93 年版專利法修正三種得更正之事項的文字97,並明定更正除限 於第一項各款事由外,仍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不得 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98。 102年版專利法99 將誤譯之訂正納入得更正之事項,並將得更正之事項中「申 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分列成「請求項之刪除」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兩款100。 此外,更正是否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與是 否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由於前者是以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 利範圍或圖式為比對對象;後者是以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比對對象。申請時 之申請專利範圍經修正並審定公告後,仍應以公告之範圍為準,因此分項予以規 定。此外,申請人如係先提出外文本再提出中文本者,外文本提出之日既可以為 申請日,則翻譯之結果,自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因此,增訂誤 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101。 95 專利權人對於呈准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向專利局請求更正。但不得 變更發明之實質:一、呈請範圍之縮減。二、誤記之事項。三、不明瞭之記載。前項更正, 專利局於核准後,應公告之。 96 條次變更為第67條,將「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修正為「申請專利範圍過廣」。 97 條次變更為第64條。將「申請專利範圍過廣」修正為「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並將第2款「誤 記事項」修正為「誤記事項之訂正」,將第3款「不明瞭之記載」修正為「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以配合第1款之語意邏輯。 98 參考日本特許法第126條規定。 99 條次變更為第64條,內容如下: 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 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100 按原條文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之意,包含刪除請求項及縮減申請專利範圍,為求明確並免爭議, 故分列成兩款。 101 第2 項規定更正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則排除誤譯之 訂正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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