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04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發明篇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102 年版專利法首次引入最後通知制度,分別規定於第43 條及第49 條90, 即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為最後通知後,所提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僅能針對原 先審查範圍內進行修正,即限制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方式91,違反者專利專責機 關得逕為審定,以避免延宕審查時程。 十二、誤譯訂正 102 年版專利法首次引入「誤譯訂正」制度92 以治癒依外文本翻譯之首次中 文本有翻譯錯誤之瑕疵。另一併規範外文本之修正問題,明定說明書、申請專利 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其補正之中文本內容若有誤 譯情事,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而是否准予訂正之比對基礎為取 得申請日之外文本。 102 年版增訂之審查基準93 規定誤譯訂正之實體審查包含兩步驟,首先判斷 該訂正之申請是否屬於誤譯,其次再判斷該誤譯之訂正是否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 範圍。並闡明誤譯訂正係指針對翻譯錯誤之中文語詞或語句所為之訂正,該中文 語詞或語句必須對應於外文之語詞或語句94。 90 參考日本特許法第17條之2(2011)。 91 專利法第43 條第4 項:⋯⋯其經最後通知者,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 間內,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三、誤記之訂正。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92 條文為第44 條。參考日本特許法第17 條之2 第2、3 項(2011)。修正總說明指出「申請人 如係依修正條文第25 條第3 項規定先提出外文本再提出中文本者,時有中文本翻譯錯誤之情 事,故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誤譯之訂正亦得為修正之事由。至於是否有誤譯之情事,係以 外文本為比對之對象。」 93 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八章「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之審查」。 94 「誤譯」係指將外文之語詞或語句翻譯成中文之語詞或語句的過程中產生錯誤,亦即外文本 有對應之語詞或語句,但中文本未正確完整翻譯者,原因包括:外文文法分析錯誤、外文語 詞看錯、外文語詞多義性所致之理解錯誤等(前註基準第2-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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