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5期

102 113.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5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發明篇 專利法公布80週年特集 新型分款規定,並放寬後申請案不得主張優先權之期限79,使申請人有較 充裕之時間決定是否主張國內優先權。此外,增訂第6 款明定先申請案 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亦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80。 十一、修正與最後通知 33 年版專利法第35 條規定申請人得提起修正之基礎,「專利局審查時,得 令呈請人於六個月內到局面詢或實驗或補具詳細或完備之說明書,或模型或樣 品」。70 年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 條對於說明書之補充修正有更明確之規定, 並明定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實質81。83 年版專利法將原第35 條及第36 條82 合併 且修正後移列為第44 條,亦即將審查時與審定公告後提出之補充或修正規定於 同一法條,另將「六個月」之期限修正為「指定期間」,其中第1項第3款明定「補 充或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之用語,第4 項並增加「該補充或修正不得變更申請案 之實質」83。 79 條次變更為第30 條,修正第4 款,明定先申請案為發明案者,後申請案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 之期限,由「已經審定」放寬至「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另增訂第5 款,明定先 申請案為新型者,後申請案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之期限,由「已經處分」放寬至「已經公告 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 80 由於後申請案主張其先申請案之標的必須存在,方有得主張國內優先權之依據,先申請案如 經撤回或不受理者,標的已不存在,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即失所附麗,故將實務及審查 基準之規定予以明文,以資明確。 81 70年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申請人得於申請案審定前,補充修正其說明書、圖式或圖說, 或補送模型樣品。但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實質。 前項所稱審定,指審查、再審查之審定。 專利局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通知申請人面詢、實驗、補具說明書、模型、樣 品或更正說明書、圖式,申請人逾期或不依通知辦理者,專利局得依據已有資料逕予審定。 82 第36條係規範更正之法條:專利局得依職權或依異議之結果,令申請人更正其說明書及圖式。 83 有否變更申請案之實質,係以欲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之事項,是否仍屬於申請時原說明書 之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園或圖式所揭示之原實質內容範園內作為判斷(審查基準第二篇第 四章「說明書及圖式之補充修正、更正」三、實質變更之判斷(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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