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11 人工智慧訓練與著作之合法利用 本月專題 掛一漏萬,不符所需,著作權法並有「合理使用」之設計,使 得利用人於法院所認定之合理目的及範圍內,得逕行利用著作, 不必取得授權,亦不必支付使用報酬22。前者係立法者之預見及 明定,後者則係立法者知其難以周全,乃明定抽象原則,委由 司法機關依據個案事實酌定23。無論係「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與例 外」或「合理使用」,均屬於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用控制權」 及「利益分配權」之完全限制。 參、數位網路技術對於著作權法制之衝擊及解決 數位網路技術對於著作權法制之衝擊,始於創新創意者藉由該項技術,大量 利用既有著作,開發嶄新功能,創造巨大利益,而該項巨大利益卻完全由運用該 項技術之人獨得。不僅如此,善用創新創意技術之結果,造成著作權人既有經濟 利益之重大損失,引發利益嚴重失衡狀態,此項發展測試既有著作權法制有無重 新適當調整利益分配之必要。其中,尚涉及各國產業利益及文化發展之考量,現 實上,亦須兼顧新的利益分配制度,該如何有效落實。 一、搜尋引擎之重製 數位網路技術發展後,著作權法制首先面對者,即為搜尋引擎之大量、全面 重製行為。為達到搜尋網路資料之效率,又不致造成網路塞車,搜尋引擎透過爬 蟲程式,於網路上往復來回搜尋,將網路上所有資訊複製於其伺服器中,並隨時 配合既有網頁更新內容,再應使用者之關鍵字需求,確認並條列使用者所需資訊 之所在網址,供使用者點選,前往該特定網頁瀏覽資料。該項重製屬於著作權法 之「利用著作」行為,卻從未取得網頁內容之著作權人同意。 22 著作權法第65條。 23 關於「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與例外」及「合理使用」之差異,參見拙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與 合理使用」,刊載於「當代法律」2024 第27 期,2024/03/05 出版,88-103 頁,http://www. copyrightnote.org/paper/pa0145.pdf(最後瀏覽日: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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