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10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本月專題 人工智慧訓練與著作之合法利用 (1) 「法定授權(statute license)」:例如,為線上非營利之遠距教學, 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16;為編製國民教育之 教科書或專供教師使用之教學輔助資料,得重製、改作或編輯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得公開傳輸該教科用書17。上開利用,均 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亦即剝奪著 作財產權人之「利用控制權」,但仍保障其「利益分配權」。 (2) 「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e)」:例如,音樂著作被灌錄成 錄音著作後一定期間,得就該音樂著作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 強制授權,於支付使用報酬後,另行灌錄錄音著作18;欲利用「孤 兒著作」之人,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強制授權,支付使用 報酬後利用該著作。上開利用,均應先支付使用報酬,始得利 用著作,亦即剝奪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用控制權19」,但仍保障 其「利益分配權」20。 (3)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與例外(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to copyright)」或「合理使用(fair use)」:為了新聞、教學、學術、 研究、評論之公益目的,著作權法逐一明定各種「著作財產權 之限制與例外」之狀況,使得公眾得自由利用他人著作,不必 取得授權,不必支付使用報酬21。為避免前述各項具體明文規範 16 著作權法第46 條之1 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 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 使用報酬。」 17 著作權法第47 條規定:「為編製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編製者得重製、改作或 編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得公開傳輸該教科用書。前項規定,除公開傳輸外,於該教科用 書編製者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前二項情形, 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其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18 著作權法第69條。 19 保護著作權之國際公約伯恩公約附錄針對保障經濟低度開發國家國民接觸資訊權益所允許之 另兩項強制授權規範,明定於著作公開發行後,利用人經過一段期間,仍無法取得翻譯或重 製之授權時,得申請翻譯或重製之強制授權,其屬於著作權人之「利用控制權」之弱化,而 非立即剝奪。參見伯恩公約附錄第2條及第3條。 20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 21 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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