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68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歐盟篇 論述 圖21 螢幕顯示57 杜塞道夫上訴法院(Oberlandesgericht Düsseldorf,下稱:上訴法院)審理此 案時,二造當事人對「引用」及「複製行為」的解釋各執一詞,上訴法院為此暫 緩審理向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聲請先決判決。由於 上訴法院提問不只一項,本文僅摘錄設計權效力不及的內容,上訴法院問到,設 計權效力不及事由是否包含:第三方為了販賣與設計權人產品相容之配件,出於 商業目的而使用共同體設計之行為?如果有,要符合哪些要件?歐盟法院回應, 將取得共同體設計保護的產品透過平面展示,會構成「複製行為」,也就是會構 成侵權,但如果不允許其他廠商複製共同體設計來作為解釋或展示相容配件之 用,可能會抑制創新。因此被控侵權人若能證明該複製行為,是出於某種解釋或 說明自家配件能相容於受到設計保護產品之目的,只要能符合「與誠實交易行為 一致」、「不損及設計正常利用」及「標註來源」3 要件者,可主張「引用」權 而受到豁免。 綜上所述,把「立體物品」平面化在歐盟無疑會構成侵權行為,舉凡把立體 產品的共同體設計權作成印刷品圖片或透過網頁呈現者都算。另基於歐盟在共同 體設計侵權判斷只論整體視覺印象,產品為何並非所問,因此即便圖21 所揭露 的是一個顯示在螢幕上的虛擬球鞋,但其保護範圍可涵蓋到無法與之產生不同視 覺印象的實體球鞋,或任何出現該虛擬球鞋外觀的印刷品、紡織品等實體物。 57 共同體設計EM1501020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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