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64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歐盟篇 論述 一、把「實體物品」數位化是否侵權 鑒於歐盟目前尚未發生把「實體物品」數位化的侵權訴訟案例,但其實還是 可從審判實務及立法例去找到共同體設計權效力可橫跨虛實世界的證據。 首先歐盟共同體設計權效力涵蓋無法讓有知識的使用者產生不同視覺印象的設 計48,在確定保護範圍時,應考量設計人開發該設計的自由度49。另設計規則雖未 言明共同體設計權效力範圍是否包含新穎性中的「相同設計」,然基於「相同設計」 本當就無法讓有知識的使用者產生不同視覺印象,因此共同體設計權效力範圍其實 就相當於無效審判中的新穎性及獨特性的判斷。以前述「虛擬果凍豆」無效案例為 例,如果「真實果凍豆」可作為「虛擬果凍豆」的新穎性引證,那麼「虛擬果凍豆」 的設計權效力就能及於「真實果凍豆」,換句話說,能拿來作為扳倒共同體設計權 的無效證據,一旦換情境成為被控侵權對象,也會侵害共同體設計權。 其二,設計規則指出設計說明及產品名稱對於保護範圍不生任何影響50,這 種作法在全球設計保護版圖中實屬罕見。或許有人會問,如果設計名稱和設計說 明不影響保護範圍,那麼記載這些文字的意義何在?答案很簡單,在前文獨特性 的判斷步驟中,設計名稱在確定「有知識的使用者」及「設計自由度」能發揮作 用,例如對於一些諸如產品零件這類功能向度很強的產品,「有知識的使用者」 鑑別度通常很高,且零件的「設計自由度」也受到發揮產品功能的高度限制,此 時即使是微小的差異,也容易讓「有知識的使用者」作出不同視覺效果的判斷。 相較之下,如果是本文列舉的「Candy Crush」無效案例,「有知識的使用者」無 非就是在玩手遊的社會大眾,且在電腦圖像「設計自由度」近乎不受限制的前提 下,保護範圍會比產品零件還要更大,但權利和義務是相等的,設計權無效的機 率自然也會增加。 綜上所述,從本文所列舉的無效案例,還有設計說明及產品名稱不影響保護 範圍來看,歐盟對於侵權判斷僅會考量系爭設計與被控侵權對象的外觀,因此把 「實體物品」設計權數位化,或是把「虛擬物品」實體化都會有構成侵權之虞。 48 設計規則第10條第1項。 49 設計規則第10條第2項。 50 設計規則第36條第6項。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