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61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歐盟篇 論述 3、確定設計自由度 審判部針對電腦圖像的設計自由度指出,其必須透過電腦螢幕呈 現,且該圖像通常會受到尺寸上的限制,至於在圖像外觀上,尤其是 形狀、花紋、色彩的設計自由度,則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4、整體視覺印象比對 此乃本案精髓所在,系爭設計圖式所揭露的並非單一產品,而是 就相同球體產生三個不同的外觀。鑒於系爭設計的產品名稱為「動態 電腦圖像」,因此對這三張視圖的解釋應認定為具連續變化的外觀。 審判部首先將系爭設計第1 圖與無效證據1 進行比對,其指出它 們彼此間皆具有光滑球體的特徵,另基於圖像設計外觀的設計自由度 並未有任何限制,因此即便第1 圖球體中間設有外凸圓環,仍難以產 生與無效證據1不同的視覺印象。 再來將第2、3 圖各別與無效證據2 進行比對,審判部認為由於 它們在球體上皆布有明暗對比的條紋,且第2、3 圖外凸圓環對於整 體視覺印象的增益並不明顯。第2、3 圖與無效證據2 唯一明顯差異 在於條紋方向不同。然而有知識的使用者應能理解,球體上複數花紋 的交互關係無非就是平行、交會二種選擇,再者基於圖像設計外觀的 設計自由度未有限制之故,有知識的使用者尚不會過度注意這些細節 差異,因此第2、3圖仍難以產生與無效證據2不同的視覺印象。 儘管設計權人引用判例47 指出,獨特性判斷是不能把多個無效證 據特徵結合起來和系爭設計比對的,不過審判部認為系爭設計在圖式 所揭露的三張視圖並非同時呈現,而是具有連續動態變化的外觀,既 然每一視圖在單一時點對於有知識的使用者都能產生各別整體視覺印 象,無效申請人自然有理由就每一視圖提出無效證據作獨特性比對、 判斷。綜上所述,無效證據1、2可證系爭設計不具獨特性。 47 19/06/2014, C-345/13, Karen Millen Fashions, EU:C:2014:2013,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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