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53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歐盟篇 論述 參、歐盟共同體設計是否能保護元宇宙數位設計 在探索歐盟共同體設計是否能保護元宇宙數位設計之前,首先應先了解歐盟 共同體設計保護對象有哪些?這通常可揆諸立法例如何對「設計」下定義著手, 在歐盟這會涉及到二個重要觀念,其一是「外觀」、其二是「產品」。 在「外觀」的解釋上,歐盟立法例採用開放式列舉法,其包括線條、輪廓、 色彩、形狀、織品、產品本身的材料或其裝飾21,但不以此為限。據學者轉述, 在歐盟立法者的眼中,他們最初是想要把所有能產生經濟價值的外觀都納入設計 定義22。也正因為如此,立法者不希望把「產品」作太狹隘的解釋從而限制設計 師尋求保護「外觀」的可能,因此歐盟立法例把「產品」定義解釋到非常寬,舉 凡電腦程式以外的任何工業或手工用品,包含複合式產品的零件、包裝、配置 (get-up)、圖形符號、字型都算23。前述立法例對「產品」的解釋透露出二個訊息, 其一是「工業」或「手工」用品可能會讓人誤將「產品」解釋成實體物,但由於「圖 形符號」、「字型」也被視為「產品」之故,因此歐盟對「產品」的理解已隱含 了「非實體物」範疇,這和美國、日本將「物品」限縮在實體物的觀念有天壤之別。 其二,歐盟是透過著作權來保護「電腦程式」24,然而「電腦程式」所產生的結果, 例如圖像設計(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或電腦圖像)都還是能成為共同體設計保護對 象。準此,拷貝電腦程式以產生受到設計保護之圖像設計者,該拷貝行為可能會 同時侵害到設計權及著作權(電腦程式著作、美術著作)。 元宇宙是基於對現實的模擬與想像打造出來的虛擬世界,但只有可透過視覺 觀察到的元宇宙數位設計,才能符合設計定義對「外觀」的要求。另外EUIPO在 2022 年9 月公布的官方文件中將「產品」解釋成任何實體或「虛擬」之工業或手 工製品,這也讓元宇宙數位設計更能夠以虛擬製品成為設計保護對象25。基此, 21 設計規則第3條第1項。 22 U. Suthersanen, Design Law: European Union and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95 (2nd ed., London, 2012). 23 設計規則第3條第2項。 24 Green Paper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 – 111/F/5131/91-EN Brussels, June 1991, para. 5.6.2. p.76. 25 Kelly BENNETT & Thom CLARK, Trade marks and designs in the metaverse: legal aspects/EUIPO practice, p.33~34, 2022.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