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30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以人工智慧為專利法上發明人的法律分析 本月專題 PCT(WO2020079499)的專利申請案中,以史蒂芬.泰勒為專利申請人,同時 將DABUS列為發明人。泰勒表示DABUS 發明了一種新型食品容器和一種閃光 燈,用於在緊急情況下吸引注意力。因此,泰勒採用DABUS為發明人到世界各 國申請專利。 DABUS案例在美國的申請情況,一開始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駁回U.S. Patent Application No. 16/524,350的申請案。因此,申請人泰勒提出了訴願書。在 2020 年4 月22 日,美國專利商標局駁回了將DABUS指定為發明人的訴願2。美 國專利商標局的理由為根據現行美國專利法,發明人僅限於自然人(inventorship is limited to a natural person)。因此,泰勒不服而提起了司法訴訟。在2021 年9 月2 日,美國地方法院維持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決定。因此,申請人提出上訴,但 是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仍維持了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的判決結果。CAFC 認為根據35 U.S.C. 100(f)「發明人」是指個人,如果是聯合發明,則指發明或 發現發明主題的個人集體3。申請人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但是在2023 年4 月23 日,美國最高法院仍駁回DABUS案。因此,在美國不管在行政機關或是法 院的看法,都非常的一致。 另一方面,DABUS案在世界各國的專利申請情形,英國、EPO、德國、韓國、 臺灣、紐西蘭和澳大利亞的智慧財產局,皆全部拒絕以DABUS為發明人的專利 申請。各國法院皆認為發明人須要為自然人4。 二、DABUS案例結果的反思 本文由DABUS案例結果的反思,目前所有相關的司法判決幾乎完全反對承 認人工智慧可以當作專利申請的發明人。根據著作權法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慧局)的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70420,著作人可為自然人或法人,但是我國 2 Request for Comments Regard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ventorship, FEDERAL REGISTER (2023), 9493,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3/02/14/2023-03066/request-forcomments-regarding-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inventorship (last visited Jul. 16, 2023). 3 Id. 4 Alexandra George & Toby Walsh, Artifi cial Intelligence Is Breaking Patent Law, Vol 605, NATURE, 6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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