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90期

38 112.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90 本月專題 歐盟單一專利制度下使用人策略初探 此外,倘申請人有足夠的財力,在其歐洲專利選擇不退出單一專利法院管轄 時也可以考慮同時取得德、法等國家的專利權,在過渡期及之後,均可保有向單 一專利法院或國家法院提起訴訟的選擇權。 二、選擇單一專利或傳統歐洲專利 倘申請人意欲在目前 17 個參與單一專利制度國家中的 4 個以上國家取得專 利保護,單一專利具有取得與維護費用節省的優勢,倘申請人主要在德、法、英 取得專利保護,則以歐洲專利指定進入該等國家生效,是較為經濟的選擇。 不過除了取得專利權與維護費用外,訴訟費用會是更大的一筆支出,因此, 申請人還是要參考專利強度、禁制令取得等前述是否退出單一專利法院管轄的各 項訴訟上因素,才能做出妥適決定。 肆、結語 單一專利制度除了讓一專利在歐洲多數會員國可如同一國家專利,節省取得 及維護、執行權利成本,並在爭議決定具有一致性外,可及於 17 個歐盟會員國 或歐洲專利指定生效國的禁制令也可能讓歐洲成為與美國抗衡的全球專利戰爭重 要戰場,在未來,單一專利制度的運作將為眾所矚目的焦點。依據規劃單一專利 制度將在 2023 年 6 月 1 日正式上路,希望未來有更多制度運作的相關報導,提 供國人更為細膩、具體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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