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7期

111.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7 59 本月專題 衍生設計專利制度的探討與分析 然而,當申請人提出多件相關設計專利申請案時,往往不易自行準確地判 斷各設計間之近似關係,常需待審查人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後再配合提出改請申 請,以克服前述不予專利之情事。此時申請人必須再重新支應額外的改請費用, 而將衍生出一倍的申請成本,同時智慧財產局也將重啟一新申請案程序,重新進 行案件的程序檢查及實體審查,故此種改請作業不僅徒增行政作業的成本,所衍 生的改請費用也令申請人常生抱怨。 而思考此種「設計改請衍生設計」或「衍生設計改請設計」的改請申請案, 其與「發明、新型與設計間的改請 46 」或「發明與新型間的改請 47 」的性質並不相 同。就發明、新型與設計案間的改請案而言,其經改請後將產生申請標的之變更, 而就發明與新型間的改請而言,其經改請後將改變實體審查或形式審查之作業方 式。但反觀設計與衍生設計間的改請案,該改請後之申請標的或創作內容並未產 生任何實質上的變動,在審查作業上亦僅係承續前申請案而續行審查,然若依現 行改請作業,則將重啟申請及審查程序並須再收取額外申請費用,似不甚合理。 又參考日、韓的關連設計或美國的期末拋棄制度,當遇有前述必須確定各設 計間之近似關係時,其皆僅須透過說明書的補充聲明或修正加註即可,而無須再 提出另案的改請申請,也不會重啟一新的申請案程序以及衍生後續的改請費用。 因此,建議我國得參考美、日、韓的做法,同一申請人之相關申請案若遇有 前述不符專利法第 127 條第 1 項衍生設計之定義,或遇有專利法第 128 條第 2 項 後段重複專利之情事者,僅須透過設計專利說明書的修正加註,以表示其將變更 為他案之衍生設計,或刪除加註以變更為獨立案,而無須要求申請人提出改請之 申請,也無須另外收取一新改請申請案之費用。 46 我國專利法第 108 、 132 條。 47 同前註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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