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7期

111.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7 39 本月專題 衍生設計專利制度的探討與分析 貳、我國衍生設計制度之介紹 我國設計專利有關近似設計的保護,源自於早年的「聯合新式樣」制度,而 自 102 年 1 月 1 日修正專利法後,廢除了聯合新式樣制度,改採現行的衍生設計 制度。 一、 102 年專利法修法前的「聯合新式樣」制度 102 年專利法修法前的聯合新式樣,其雖允許同一申請人就近似設計透過聯 合新式樣制度提出申請 3 ,惟聯合新式樣一旦經審查核准後,其必須附麗於原新式 樣專利權中,僅得作為確認原新式樣的權利範圍 4 ,而與原新式樣一同主張權利。 因此,聯合新式樣本身並無實質的專利權,無法單獨主張權利且不及於近似之範 圍 5 ,此即學理上所謂的設計近似範圍的「確認說」 6 (如圖 1 )。而申請聯合新 式樣的時點,得於原新式樣申請時至原新式樣專利權期限屆滿前皆可提出。 3 參見我國 93 年專利法第 109 條第 2 項,聯合新式樣是「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 成近似者。」 4 新式樣的專利權範圍及於「相同」及「近似」,因此申請人得透過聯合新式樣的申請,並藉專 利專責機關判斷聯合新式樣是否與原新式樣構成近似,以進一步確認原新式樣的權利範圍。 5 參見我國 93 年專利法第 124 條第 1 項,「聯合新式樣專利權從屬於原新式樣專利權,不得單 獨主張,且不及於近似之範圍。」 6 專利法逐條釋義,頁 406-40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21 年 6 月版。 圖 1  聯合新式樣的權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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