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7期

38 111.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7 本月專題 衍生設計專利制度的探討與分析 壹、前言 專利權為國家授予權利人獨占其發明或創作的一種排他權利,若創作者欲就 其發明或創作取得專利權的保護,必須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審查 1 後 認可符合各項專利要件者,方可取得這樣的獨占權利。既然為國家授予權利人一 項獨占的權利,自不得就相同或實質相同之發明或創作重複授予專利權,以避免 產生權利實施上的衝突或混亂,此即所謂的「禁止重複專利原則」,或有謂「先 申請原則 2 」概念。 而設計專利是為保護「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 創作」,亦即,其係保護工業設計的視覺性外觀創作,其雖不同於發明或新型專 利所保護的技術思想創作,惟其既屬工業財產權或智慧財產權的其一態樣,亦須 適用禁止重複授予權利之原則。然而,就工業設計的產業實務而言,為使多項相 關商品在消費市場上能產生連結或共鳴,設計師常會運用相同的設計概念或共通 的創作元素來進行衍生性的系列設計或創作,而當申請人將這一系列的設計向專 利專責機關申請設計專利時,卻可能會因彼此間的外觀「近似」,而有構成重複 專利之虞,無法取得設計專利權。但若不就此種同一人之「近似型重複設計專利」 給予適當的保護權利,將無法鼓勵設計者進行延續性的設計創作,且亦不符合設 計產業實務上的期待。 因此,基於工業設計產業的特殊性,部分國家在考量其設計保護制度時, 皆會對於此種屬於同一申請人所創作出「近似」或「相關」之設計,給予重複專 利的例外保護規定,例如:日本的「關連意匠」制度、韓國的「關連設計( 관련 디자인 )」制度、美國的「一申請案多實施例( multiple embodiments in a single application ,下稱『多實施例』)」及「期末拋棄( terminal disclaimer )」或中國 大陸的「相似外觀設計合案申請」制度等;而於我國,則是透過「衍生設計」制 度來對同一申請人之「近似型重複設計專利」給予例外的設計保護。 1 專利審查制度大致可分為「實體審查」及「形式審查」。實體審查制度如我國之發明、設計專 利;採形式審查制度如我國新型制度或中國大陸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形式審查僅就 部分專利要件進行判斷,通常不涉及需經前案檢索的專利要件判斷。 2 「先申請原則」是指相同創作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提出申請時,專利專責機關原則上僅得就 最申請者授予專利權,其目的亦是為了避免重複授予專利,故有謂「禁止重複專利原則」為上 位概念,「先申請原則」為其下位概念。專利法逐條釋義,頁 107-10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4 年 9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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