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5期

111.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5 57 判決摘要 月至臺視公司演出《雲州大儒俠》布袋戲之時間,且《雲州大儒俠》播出 後大受歡迎,自同年 5 月開始由黃家三兄弟共同演出,嗣黃家兄弟中之 F 亦於 72 年間在中視公司演出《雲州大儒俠史艷文》布袋戲,被告 A 為 E 之子, E 自 80 年起已將其甲掌中劇團之著作、演出等所有權利義務移轉予 被告 A ,被告 A 認知「史艷文」一角是由祖父 B 所創作,並由 B 兒子 C 、 E 等子孫,共同傳承 B 之著作而來,屬於黃家家族所共有,其演出「史艷文」 一角,主觀上並無侵害「史艷文」布袋戲偶美術著作之故意。 (二)「哈麥二齒」亦為《雲州大儒俠》之角色,被告 A 主觀上認為「哈麥二齒」 布袋戲偶之美術著作,同樣係黃家家族共有,並無違反常理,難認被告重 製或公開演出「哈麥二齒」戲偶,主觀上具有侵害「哈麥二齒」布袋戲偶 美術著作之故意。 (三)史艷文出場詩部分,因證人之陳述及卷內資料相互矛盾,法院無從認定史 艷文出場詩最早出現在 B 或 C 演出之布袋戲之時間。且參酌早年布袋戲之 口白、出場詩、表演動作等,均係師徒之間口耳相傳及現場演練,並無錄 音、錄影器材可以存證, B 身為布袋戲大師,其亦創作為數甚多之布袋戲 偶出場詩,被告 A 辯稱史艷文出場詩係 B 所創作,其自幼跟祖父 B 、父親 E 學習布袋戲時,即有背誦含系爭出場詩在內之詩詞,並非毫無可能,檢 察官就此部分之舉證既有瑕疵,未盡舉證責任,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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