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5期

56 111.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5 判決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27 號 「美術著作與語文著作之著作權侵害事件」 刑事判決 【爭點】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利用「史艷文」、「哈麥二齒」布袋戲偶及史艷文出 場詩有無侵害原告之著作權? 【案件事實】 被告 A (布袋戲大師 B 之長孫)為甲掌中劇團之負責人,明知「史艷文」、「哈 麥二齒」布袋戲偶,及「史艷文」出場之背景詩詞「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 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下稱史艷文出場詩)係 B 之次子 C 所創作之美術著作與語文著作, C 並於 98 年間將相關著作財產權讓與其子 D , D 再將相關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乙公司,被告 A 竟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以及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 109 年間接續 擅自重製使用上開布袋戲偶美術著作,並在「史艷文」布袋戲偶出場時,使用出 場詩「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 之語文著作,並公開演出,以此方式侵害乙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案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判決見解】 一、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認被告 A 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 92 條之擅自以公開 口述、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前階段之擅自重製行 為,應為後階段之公開口述及公開演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為: (一)《雲州大儒俠》中「史艷文」角色係 C 沿襲 B 早年創作之「忠勇孝義傳」 中史艷雲(或史炎雲)布袋戲角色改編演進而來,被告 A 之父 E 於 53 年 已以「忠勇孝義傳」之史艷文為故事背景錄製錄音帶,早於 C 於 59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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